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2831号
原告: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民生路3号708-712室。
法定代表人:展学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伦、杨丽,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二号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姚素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潭海、黎娟,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河南公司)与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华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合同虽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沈阳华创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本院继续审理。大唐河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伦、杨丽,沈阳华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潭海、黎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唐河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沈阳华创公司赔偿大唐河南公司因风力发电机故障和缺陷导致的直接损失1136.84186万元,间接损失13207900元及大唐河南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70000元,共计24746318.6元,上述费用在大唐河南公司尚未支付沈阳华创公司的货款中直接扣减。2.判决大唐河南公司在尚未支付沈阳华创公司的货款中中止履行备品备件费用364500元,该费用在大唐河南公司尚未支付沈阳华创公司的货款中直接扣减。3.本案诉讼费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2020年1月14日,大唐河南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将《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书》总价款减少15672478.8元;2.判令沈阳华创公司承担大唐河南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70000元;3.诉讼费用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2020年6月1日,大唐河南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将《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书》总价款减少33902478.8元;2.判令沈阳华创公司承担大唐河南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70000元;3.诉讼费用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2020年7月21日,大唐河南公司当庭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沈阳华创公司赔偿大唐河南公司因风力发电机故障和缺陷导致的直接损失295984186.4元,违约金3939560.16元,无需支付沈阳华创公司备品备件费用364500元,总金额为33902478.8元。上述费用,与大唐河南公司就《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书》对沈阳华创公司所负的债务进行抵销。2.请求判令沈阳华创公司承担大唐河南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70000元。3.诉讼费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4日,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华创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书》,约定向沈阳华创公司购买24台CCWE2000型风力发电机组及设备安装技术指导、5年质保服务,合同总金额20192万元。2017年12月31日,大唐河南公司与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责任限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协议约定,大唐河南公司吸收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存续经营,并接管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及其他一切权利义务。2018年沈阳华创公司出现严重的债务危机,经营困难,全员放假,已无合同履行能力。且沈阳华创公司已将其在大唐河南公司风电场的全部员工撤离,其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大唐河南公司风电场的运维工作完全进入瘫痪状态。后,大唐河南公司因风机频繁发生各种故障和缺陷,遂多次致函沈阳华创公司,沈阳华创公司置若罔闻,不得已大唐河南公司只得自行采购各种设备和材料,沈阳华创公司的行为给大唐河南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经统计,沈阳华创公司应赔偿大唐河南公司如下损失:
一、根据合同约定,沈阳华创公司应赔偿大唐河南公司直接损失295984186.4元。该合同通用条款第10.2约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有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买方的损失。如需更换,卖方应及时用合格优质的产品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通用条款10.3条约定,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设备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相关检测、实验、专家咨询、运输、安装等费用)由卖方承担。专用条款10.1约定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从最后一批合同设备试运行完成,取得预验收(初步验收)证书投运后60个月。自沈阳华创公司单方撤场后,风电场的风电机组频繁发生各种故障和缺陷,导致风机无法正常运转(详见证据第四组),给大唐河南公司造成直接损失295984186.4元,根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二、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12关于质量保证的其他约定:卖方提供5年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质保期结束后,卖方应补齐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备品备件。质保期内卖方需在本风电场备足为保证风电机组可利用率的易损件和消耗品,备品备件包含但不限于投标文件中备品各件。但沈阳华创公司以各种形式表明其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且沈阳华创公司已将全部员工撤场。大唐河南公司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沈阳华创公司在五年质保期后不可能向大唐河南公司提供备品备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三)丧失商业信誉。大唐河南公司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在尚欠沈阳华创公司的货款中中止履行(扣减)备品备件费用364500元。
三、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州公证处公证书载明的数据和合同专用条款11.3.2条约定计算,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1月29日沈阳华创公司应向大唐河南公司承担的违约金为3939560.16元。
四、沈阳华创公司应承担大唐河南公司支付的律师费170000元。合同通用条款第19.4条约定,由上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除上述裁决或判决中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大唐河南公司因本案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案件代理人,需支付律师费170000元。
沈阳华创公司辩称:一、大唐河南公司对其主张的直接损失295984186.4元,没有提交直接损失凭证或其凭证不足支持或无法支持其主张的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因对方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包括因对方违约所支付的费用、财产的灭失或损害。且受损失方(非违约方)应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根据庭前会议确认的大唐河南公司大为证明其直接损失所提交的证款项支付等凭证,先撇开这些凭证是否真实有效以及凭证能否证明其直接损失及该损失是否是风机故障和缺陷导致的不讲,就大唐河南公司提交的支付凭证说明如下。大唐河南公司提交的费用支付凭证或发票如下:风机叶片采购费用支出凭证33.5万元,螺栓抽样检测费用支出凭证1.76万元,风机编码器、限位开关、充电器、变频器备件采购费用支出凭证8.088万元,超级电容备件采购费用支出凭证5.78万元,消缺备件采购费用支出凭证22.44726万元,润滑油备件采购费用支出凭证2.29732万元,小部件代储采购费用支出凭证8.38万元,代付运维费费用出凭证346500元和610450.4元,叶片更换费用支出凭证57万元,齿轮箱采购发票金额264万元,吊装费用发票金额65.17万元。上述支付凭证载明金额和发票载明金额,合计5641176.2元。
二、沈阳华创交付的风机没有故障和缺陷,大唐河南公司要求沈阳华创赔偿直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一)沈阳华创交付的风机没有质量问题,所有风机均验收合格,也不存在大唐河南公司所述备品备件不足的问题。沈阳华创公司与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签订《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并于2016年10月26日签订《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沈阳华创公司收依约履行了24台风机的交付义务。根据大唐河南公司提交的证据(第六组证据后面所附文件),该项目风机《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整套试运验收签证书》中各项指标均显示为合格。特别大唐河南公司已经将该批风机发电投入商业运行,可见沈阳华创公司交付的风机均已经验收合格。大唐河南公司提供的风机质量问题及维修记录的相关证据均为其单方制作,并未经过沈阳华创公司认可,也未经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此,无法证明沈阳华创公司交付的风机存在质量问题。沈阳华创公司交付风机的同时已充分备足风机所需备品备件,并不存在大唐河南公司所述备品备件不足的问题,亦不存在沈阳华创公司未及时供应的情况。
(二)大唐河南公司主张的大部分风机故障并不存在,其对风机进行改造升级、依据其内部集团规定或非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进行检测等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
1.对系统进行的升级等不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大唐河南公司提交的第三组证据3-3证据(风机系统改造升级,涉及费用30万元)、证据3-10(冷却扇加装防护罩费用,涉及费用2.8万元)等均属于大唐河南公司对风机进行的改造升级,沈阳华创公司只要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即可,对于风机的升级改造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沈阳华创公司的服务范围。
2.沈阳华创公司已经对相关设备进行过检测,大唐河南公司主张的检测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大唐河南公司提交的证据3-4(叶片刚度检测,涉及费用4.62万元)、证据3-5(叶片净空激光测量,涉及费用8.7960万元)两项证据为在叶片出现扫塔问题大唐河南公司自行的检测费用,因在叶片扫塔问题出现后,沈阳华创公司立即对叶片刚度、净空等进行了全面的检测和实验,并未发现叶片存在问题。大唐河南公司在此之后又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进行的检测,相关费用应当由大唐河南公司自行承担。
3.大唐河南公司主张的部分检测依据为其内部集团规定或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已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大唐河南公司提交的证据3-9(螺栓抽样检测,涉及费用1.76万元),其主张该费用的依据为其集团公司的内部规定,证据3-16(未串入安全链,涉及费用26.6万元)大唐河南公司提供的国家标准编号为GB/T,只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而非强制性国家标准。且以上事项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事宜,该服务已经超出沈阳华创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费用应由大唐河南公司自担。
根据大唐河南公司提交的《整套试运验收签证书》,沈阳华创公司提供给大唐河南公司木兰沟项目的风机各项指标均显示合格,大唐河南公司提交第三组证据主张风机故障的证据无相关依据。
(三)退一步讲,即使确实存在备品备件不足且沈阳华创公司未即时供应的情况,也是由于大唐河南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而造成的,沈阳华创公司享有抗辩权,有权停止供应备品备件及提供维保服务。根据《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总额为20192万元,付款方式按预付款、投料款、进度款、预验收款、质保金的比例为1:5:2:1:1。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沈阳华创公司除未到期10%质保金2019.2万元外的合同总额90%即18172.8万元货款,但截至目前,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仍欠付沈阳华创3900.8万元(包括预验收款1881.6万元、质保金2019.2万元)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大唐河南公司未付清预验收款之前,沈阳华创有权行使抗辩权,停止供应备品备件及提供维保服务。
(四)根据大唐河南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备品备件却需更换,亦无法证明该批备品备件用于案涉项目,且部分备件缺乏相应的支付凭证。大唐河南公司提交的备品备件证据主要有:证据3-19(风机编码器、限位开关、充电器、变频器备件采购,涉及费用8.088万元)、证据3-20(储能电机、油泵电机、断路器备件采购,涉及费用5.154万元)、证据3-21(超级电容备件采购,涉及费用5.78万元)、证据3-22(消缺备件采购,涉及费用24.9414万元)、证据3-23(小部件代储采购,涉及费用9.906万元)、证据3-24(润滑油备件采购,涉及费用15.8656万元)证据3-26(小部件代储采购,涉及费用8.675万元)、证据3-28(小部件代储采购,涉及费用6.554万元)、证据3-29(小部件代储采购,涉及费用6.61万元)等。以上备品备件无法确定是否需要更换,大唐河南公司多项备品备件的采购存在重复现象,对于大唐河南公司采购的备件是否用于木兰沟项目也无法确认,且大唐河南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大多显示为荣唐风电场,并不属于本项目支出费用。部分备品备件仅有采购合同,并无相应的支付凭证。
(五)大唐河南公司主张的电量损失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风能利用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如风机机位选择不当就会使风机无法发挥最大效果。况且风力资源系自然资源,本身也有大小风年差异。大唐河南公司没有提交电量损失的依据,也未提交具体的损失计算过程,且大唐河南公司提取的相关数据是否准确,检验技术是否符合标准均未知,大唐河南公司使用的检测工具在提起数据时并未排除电网故障、气象条件等造成的停机现象。
三、大唐河南公司主张的违约金3939560.16元没有依据。如前所述,沈阳华创公司按约交付了风机,且所有风机均验收合格,大唐河南公司亦将案涉风机投入商业运营。沈阳华创公司没有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相反,大唐河南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数额和支付期限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沈阳华创公司将在另案追究大唐河南公司的违约责任。
综合所述,沈阳华创公司已经完成交货义务并且风机已通过验收,大唐河南公司欠付沈阳华创公司部分款项尚未付清,在欠付沈阳华创公司货款的情形下却以主张直接损失赔偿等为由提起诉讼,试图不当抵销应当支付给沈阳华创公司的货款,损害沈阳华创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驳回大唐河南公司的不当诉请。
大唐河南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中标通知书》《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书》(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书补充协议》,欲证明:2016年5月4日,双方签订了《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书》,该合同通用条款第10.2约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有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买方的损失。如需更换,卖方应及时用合格优质的产品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通用条款10.3条约定,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设备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相关检测、实验、专家咨询、运输、安装等费用)由卖方承担。
专用条款10.1约定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从最后一批合同设备试运行完成,取得预验收(初步验收)证书投运后60个月。
专用条款10.12关于质量保证的其他约定:卖方提供5年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质保期结束后,卖方应补齐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备品备件。质保期内卖方需在本风电场备足为保证风电机组可利用率的易损件和消耗品,备品备件包含但不限于投标文件中备品各件。
专用条款违约责任部分11.3.2条约定,风电场平均可利用率第一年≥97%、第二至五年≥98%。单台机组年平均可利用率≥95%。
(1)如果整个风电场平均可利用率第一年低于97%(不含97%)、第二至五年低于98%(不含98%),对于每低于保证值1%,赔偿额为合同额的0.5%。
(2)如果按照文件记录要求,整个风电场平均可利用率第一年高于97%(含97%)、第二至五年高于98%(含98%),而单机可利用率低于95%时,每低1%,赔偿额为单台风机价格的1%×未达标风电机组的台数。
五年后质保期满后华创需要备足的备品备件和易耗品的总价值是364500元。
证据2,双方往来函件,欲证明:2018年5月30日,沈阳华创公司致函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函件载明:沈阳华创公司存在资金问题,且短期内不能有效改善。请求大唐河南公司代付木兰沟叶片采购费用300万及运输吊装费用100万,其后,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多次致函华创要求解决风机故障及备品备件问题,均无回复,大唐河南公司无奈,遂自行进行采购和维修。
证据3-1,照片7张、木兰沟项目扫塔问题解决方案分析报告、木兰沟项目扫塔风机更换DF110B叶片载荷及机组安全性评估比报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请求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就木兰沟叶片缺陷整改所需费用给予资金支持的函件、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传真文件、立项单、《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风机叶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三张、发票、存款支取凭证、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大唐宜阳木兰沟项目#3、#4机组,于2018年2月发生叶片扫塔情况,致叶片损坏,,根据沈阳华创公司提交的前期测风及论证评估报告,需将原机型CCWE-2000/116叶片,更换为东方电气DF110B型叶片,共需更换两套。2018年5月30日,沈阳华创公司致函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函件载明:沈阳华创公司存在资金问题,且短期内不能有效改善。请求大唐河南公司代付木兰沟叶片采购费用300万(预计)及运输吊装费用100万(预计),后大唐河南公司与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风机叶片采购合同》,实际支出采购费用335万元,该笔费用经沈阳华创公司认可,应由沈阳华创公司负担。
证据3-2,叶片故障照片、立项单、询价中选通知、《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叶片更换施工合同书》、存款支取凭证、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大唐宜阳木兰沟项目#3、#4机组,于2018年2月发生叶片扫塔情况,致叶片损坏,,根据沈阳华创公司提交的前期测风及论证评估报告,需将原机型CCWE-2000/116叶片,更换为东方电气DF110B型叶片,共需更换两套。2018年5月30日,沈阳华创公司致函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函件载明:沈阳华创公司存在资金问题,且短期内不能有效改善。请求大唐河南公司代付木兰沟叶片采购费用300万(预计)及运输吊装费用100万(预计),大唐河南公司与采购叶片后,与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叶片更换施工合同书》,支出费用116.0789万元,该笔费用经沈阳华创公司认可,应由沈阳华创公司负担。
证据3-3,生产设备异动申请、《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叶片更换后风机控制系统优化合同》、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荣唐风电场(即木兰沟风电场)风机#3、#4号风机更换后,为保证叶片更换后的安全性,经济型,实现风机正常运行,需对华创CC-2000-116.DF机型的主控系统进行改造升级,#1,#2,#5,#6,#7,#8,#11,#15号风机因经常超速停机,进过分析极有可能发生扫塔情况,将变桨最小角度限值到0度时,可减少机组在风速增大时超速的情况,同时减少机组扫塔的可能性。故大唐河南公司与大唐可再生能源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叶片更换后风机控制系统优化合同》,产生费用30万元。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负担。
证据3-4,立项单、询价公告、《荣唐风电场荣03、04号风机损坏叶片检测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审批单、费用结算单、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因荣唐风电场#3,#4号风机多次出现叶片扫塔现象,经大唐可再生能源研究院分析,怀疑叶片前端刚性不够,需对已损坏的荣#3,#4风机叶片进行详细检测。大唐河南公司遂与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签订《荣唐风电场荣03、04号风机损坏叶片检测合同》,产生费用4.62万元。根据《采购合同》第4.2条“卖方应按照《技术协议书》的约定,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之约定,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问题,未能继续提供调试及维护服务,故大唐河南公司只得采用询价的方式自行处理,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负担。
证据3-5,施工照片四份、立项单、询价公告、《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叶片净空激光测量服务合同》、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因荣唐风电场多次出现叶片扫塔现象,为测量风机运行过程中叶片距离塔筒实际距离,分析叶片扫塔原因,需对叶片净空进行测量。目前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问题,未能继续提供调试及维护服务,故大唐河南公司只得采用询价的方式与沈阳吉地安检测有限公司签订《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叶片净空激光测量服务合同》产生费用8.7960万元,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负担。
证据3-6,施工照片两份、生产设备异动申请、立项单一份询价公告、齿轮箱替换可行性分析报告、《大唐宜阳荣唐风电场荣5号风机齿轮箱吊装更换施工合同书》、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荣唐风电场#5华创2MW双馈风机,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齿轮箱内部齿圈损坏,需要更换齿轮箱。目前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问题,未能提供更换服务,故大唐河南公司采购齿轮箱后,通过询价方式与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公司签订《大唐宜阳荣唐风电场荣5号风机齿轮箱吊装更换施工合同书》,产生费用72.27万元,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负担。
证据3-7,物资计划需求单、询价采购中选通知、《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螺栓采购买卖合同》、电子商城询价采购订单、付款审批单,存款支取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因#3,#4机组叶片扫塔需更换叶片,轮毂与机舱连接处螺栓及配套螺母、垫片也需更换(螺栓为一次性螺栓,不能重复使用,重复使用则强度不够),大唐河南公司遂通过询价方式与山东高强紧固件有限公司签订《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螺栓采购买卖合同》,产生费用10054.2元,后因采购数量不够现场使用,又通过电子商城追加订购一批螺栓,产生费用4511.5元,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上述两笔费用14565.7元,应由沈阳华创公司负担。
证据3-8,物资计划需求单、特殊项目采购审批单、现场工作票、询价结果公告、《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荣唐风电场华创#5风机高强螺栓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款支取凭证、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木兰沟风电场5号华创风机需更换齿轮箱,更换齿轮箱需要将叶片及轮毂、主轴、齿轮箱同时拆下,同时更换主轴与轮毂连接螺栓、主轴轴承前后保持架螺栓、弹性支撑螺栓(螺栓为一次性螺栓,不能重复使用,重复使用则强度不够),大唐河南公司遂通过询价方式与青岛百恒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荣唐风电场华创#5风机高强螺栓采购合同》,产生费用2.75128万元,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上述费用应由沈阳华创公司负担。
证据3-9,立项单、工作票、询价结果公告、《木兰沟风电场5号风机螺栓抽样检测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款支取凭证、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根据大唐河南公司集团公司六项反措4.3.1要求“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在同批内配套使用,使用前应由业主独立完成分批次抽样送检,严禁使用检测不合格的同批次产品”,故为保证螺栓质量,需对第八组采购的螺栓进行抽样检测。大唐河南公司遂通过询价方式与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木兰沟风电场5号风机螺栓抽样检测合同》,产生费用1.76万元,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上述费用应由沈阳华创公司负担。
证据3-10,风机无防护罩的照片、《立项单》、询价公告、询价结果公告、《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外置冷却风扇加装防护罩合同书》、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由于沈阳华创公司所供风机外置冷却风扇容易发生人身损害、易受风雪影响,缺少防护措施,根据《采购合同》第4.2条约定,沈阳华创公司应负责提供服务,现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依约提供技术服务,大唐河南公司自行向上海峪辰实业有限公司采购加装防护罩,共花费2.8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11,立项单、中标通知或询价公告、《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视频监控系统调试及维护合同》、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木兰沟风电场2WM风机均已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但未进行调试,其监控功能无法实现,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该问题应由沈阳华创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但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提供技术服务,就该问题大唐河南公司多次发函至沈阳华创公司要求限期整改,但逾期未回复,遂大唐河南公司通过公开询价方式,与南京黎旸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订立了《风机视频监控系统调试及维护合同》,共花费15.3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12,立项单、询价结果公告、《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监控系统缺陷整改合同》、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木兰沟风电场监控系统与人机交互系统存在缺少测点、状态显示不正确,权限未分级等缺陷,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该问题应由沈阳华创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但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提供技术服务,就该问题大唐河南公司多次发函至沈阳华创公司要求限期整改,但逾期未回复,遂大唐河南公司通过公开询价方式,与大唐可再生能源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订立了《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监控系统缺陷整改合同》,共花费74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13,华创风机机舱密封不严,发生漏水的照片、立项单、询价结果公告、《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机舱密封不严缺陷整改合同》、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机舱上下盖、天窗密封不严、下雨漏水、严重威胁机舱内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卖方应按照《技术协议书》的约定,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目前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问题,未能继续提供调试及维护服务,就该问题大唐河南公司已发函要求沈阳华创公司限期整改,但沈阳华创公司未回复,故大唐河南公司通过询价的方式,与盈信共创能源科技(青岛)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机舱密封不严缺陷整改合同》,共花费12.24万元,该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14,华创风机变桨和偏航润滑泵存在缺陷的照片、立项单、询价结果公告一份、《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变桨、偏航润滑泵缺陷整改合同》、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变桨与偏航润滑泵不能正常润滑,根据《采购合同》第4.2条约定,该问题应由沈阳华创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目前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问题,未能继续提供调试及维护服务,就该问题大唐河南公司多次发函至沈阳华创公司要求限期整改,但逾期未回复,故大唐河南公司通过询价的方式,与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变桨、偏航润滑泵缺陷整改合同》,共花费19.2万元,该费用应当由华创承担。
证据3-15,华创风机控制屏存在缺陷的照片两张、立项单、询价结果、《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控制屏缺陷整改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木兰沟风电场塔底与机舱控制屏不能正常显示及使用,根据《采购合同》第4.2条约定,该问题应由沈阳华创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目前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问题,未能继续提供调试及维护服务,就该问题大唐河南公司多次发函至沈阳华创公司要求限期整改,但逾期未回复,故大唐河南公司通过询价的方式,与盈信共创能源科技(青岛)有限公司签订《风机控制屏缺陷整改合同》,共花费9.6万元,该费用应当由华创承担。
证据3-16,国家标准GB/T19069-2003第5.8.1条、未串入安全链的照片、立项单、询价结果公告一份、《大唐宜阳木兰沟24台华创2MW风机扭缆保护串入安全链项目合同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沈阳华创公司所供2MW风机扭缆保护全部未串入安全链,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9069-2003第5.8.1条规定,需要进行整改,根据《采购合同》第4.2条约定,沈阳华创公司应负责整改。现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依约提供服务,大唐河南公司通过询价方式向大唐可再生能源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采购,本次采购共花费26.6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17,主轴承废油存在缺陷的照片三张、立项单、询价结果、《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主轴承废油缺陷整改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木兰沟风电场20台2MW华创风机主轴承密封不严废油大量流出,集油盒不起作用,无法收集废油,废油堆积增加火灾风险,就该问题大唐河南公司多次发函至沈阳华创公司要求限期整改,但逾期未回复。大唐河南公司通过公开询价,与盈信共创能源科技(青岛)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主轴承废油缺陷整改合同》,大唐河南公司需花费11万元,该费用应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18,免爬器存在缺陷的照片、荣唐风电场06号风机免爬器下坠分析、立项单、询价结果公告、《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免爬器缺陷整改项目合同书》、免爬器下落情况说明、检修记录、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沈阳华创公司所供风机的免爬器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故障,现场存在较多缺陷,根据《采购合同》第4.2条“卖方应按照《技术协议书》的约定,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目前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问题,未能继续提供调试及维护服务,故大唐河南公司只得采用询价的方式自行处理,本次采购发生费用27.84万元,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该项费用应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19,检修记录,物资计划需求单,采购中选通知,《大唐河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荣唐风电华创风机编码器、限位开关、充电器、变频器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上海峪辰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日常运营中所需的风机编码器、限位开关、充电机、变频器等备件已不足,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上述备件均应由沈阳华创公司备足,但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提供上述备件,遂大唐河南公司通过公开询价方式,与上海峪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唐河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荣唐风电华创风机编码器、限位开关、充电器、变频器采购合同》,共花费8.088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20,故障照片、物资需求计划单一份、询价采购中选通知、《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荣唐风电场储能电机、油泵电机、断路器等备件采购合同》、电子商城询价采购订单、上海峪辰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欲证明: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日常运营中所需的储能电机、油泵电机、断路器等备件已不足,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上述备件均应由沈阳华创公司备足,但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提供上述备件,遂大唐河南公司通过公开询价方式,与上海峪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荣唐风电场储能电机、油泵电机、断路器等备件采购合同》,共花费5.154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21,物资需求计划单一份、询价采购中选通知、《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荣唐风电场华创风机超级电容采购合同》、存款支取凭证、发票、海外远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欲证明: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日常运营中所需的超级电容已不足,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该备品备件应由沈阳华创公司提供,但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提供上述备件,遂大唐河南公司通过公开询价方式,与海外远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荣唐风电场华创风机超级电容采购合同》,共花费5.78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22,照片、物资需求计划单、《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荣唐风电场华创风机消缺备件采购合同》、存款支取凭证和发票、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日常运营中所需的消缺备件已不足,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上述备件均应由沈阳华创公司备足,但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提供上述备件,大唐河南公司遂与青岛百恒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荣唐风电场华创风机消缺备件采购合同》,共花费24.9414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23,故障照片、物资计划需求单、《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创风机小部件代储采购合同》、订货确认单、存款支取凭证和发票、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日常运营中所需的抗冰冻机械式风向仪,抗冰冻机械式风速仪,超声波风速风向,发电机碳刷,发电机接地碳刷,干燥剂已不足,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上述物品均应由沈阳华创公司备足,但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提供上述备件,大唐河南公司遂与上海峪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创风机小部件代储采购合同》,订购上述物品,共花费9.906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24,需涂抹润滑油的照片、《润滑油买卖合同》、产品订单、发票、存款支取凭证、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日常运营中所需的润滑油已不足,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上述备件应由沈阳华创公司备足,但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提供上述备件,遂大唐河南公司与北京中油国电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润滑油买卖合同》,分五次订购了共计15.8656万元的润滑油,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25,故障照片、检修记录、物资计划需求单、询价公告、询价采购中选通知、《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风机变桨变频器采购合同》、电子商城询价采购订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木兰沟风电场#16风机发生变频器故障,需更换变频器,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应由沈阳华创公司进行更换,但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进行上述更换,大唐河南公司遂通过询价方式与上海峪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风机变桨变频器采购合同》,花费1.99万元,该笔费用应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26,故障照片、物资计划需求单、《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创风机小部件代储采购合同》(同23)、订货确认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日常运营中所需的温度传感器PT100,变桨变频器,偏航限位开关,接近开关,齿轮箱油滤芯已不足,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上述备品备件均应由沈阳华创公司备足,但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提供上述备品备件,大唐河南公司遂与上海峪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创风机小部件代储采购合同》,订购上述物品,共花费8.675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27,故障照片、物资计划需求单、《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创风机小部件代储采购合同》(同23)、订货确认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日常运营中所需的振动分析仪,PILZ安全继电器等备品备件已不足,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上述备品备件均应由沈阳华创公司备足,但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提供上述备品备件,大唐河南公司遂与上海峪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创风机小部件代储采购合同》,订购上述物品,共花费11.656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28,故障照片、物资计划需求单、《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创风机小部件代储采购合同》(同23)、订货确认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日常运营中所需的发电机接地碳刷,干燥剂,振动分析仪等已不足,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上述备品备件均应由沈阳华创公司备足,但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提供上述备品备件,大唐河南公司遂与上海峪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创风机小部件代储采购合同》,订购上述物品,共花费6.554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29,故障照片、物资计划需求单、《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创风机小部件代储采购合同》(同23)、订货确认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款支取凭证、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日常运营中所需的振动分析仪,转子滑环编码器等已不足,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上述备品备件及消耗品均应由沈阳华创公司备足,但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提供上述备品备件,大唐河南公司遂与上海峪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创风机小部件代储采购合同》,订购上述物品,共花费6.61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30,能源行业NB31089风电场设计防火规范第3.0.2条、《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机舱空间自动消防系统增配、调试及维护立项单》《清洁能源公司部分风场华创风机机舱空间自动消防系统增配、调试及维护项目采购询价结果公告》《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机舱空间自动消防系统增配、调试及维护合同》、付款审批单、收据、存款支取凭证、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根据防火规范要求,“风电机组的机舱及机舱平台底板下部,轮毂,塔架底部设备层,各类电气柜应配备自动灭火装置”,沈阳华创公司所供风机自动消防系统不完善,根据《采购合同》第4.2条约定,沈阳华创公司应负责提供增配,调试及维护服务,现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服务,大唐河南公司自行向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共花费6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31,《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代付马棚山风电场调试费用三方协议》、付款通知函、付款申请、调试维护验收证书、发票、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2018年9月6日,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与沈阳华创公司及盈信共创能源科技(青岛)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由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代沈阳华创公司支付给盈信共创能源科技(青岛)有限公司2.6万元,该笔款项从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与沈阳华创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付款项中扣除。
证据3-32,《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代付马棚山风电场运维费用三方协议》、付款通知函、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2018年9月6日,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与沈阳华创公司及上海益耀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由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代沈阳华创公司支付给上海益耀机械科技有限公司116.07481万元,该笔款项从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与沈阳华创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付款项中扣除。
证据3-33,《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代付岭西风电场运维费用三方协议》、付款通知函两张、维护验收证书、付款审批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2018年9月6日,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与沈阳华创公司及盈信共创能源科技(青岛)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由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代沈阳华创公司支付给盈信共创能源科技(青岛)有限公司76.3063元,该笔款项从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与沈阳华创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付款项中扣除。
证据3-34,立项单、询价公告、《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检修维护项目合同书》、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与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木兰沟风电场维护合同》、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欲证明:2018年5月18日沈阳华创公司与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木兰沟风电场维护合同》,后因沈阳华创公司到期未支付合同费用,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愿继续维护木兰沟风电场的华创风机。如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场,将给大唐河南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保证华创风机的正常运行,大唐河南公司无奈之下与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华创风机检修维护项目合同书》,支出费用59.328万元。该笔费用应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35,邵雪冰资质证明、宋振贤资质证明、吴伯顺资质证明、薛厚福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欲证明:邵雪冰,宋振贤,吴伯顺,薛厚福为大唐河南公司聘请的运维公司西安风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证据3-36,木兰沟风电场21号风机停机记录、现场照片、专家论证意见书、中标通知、《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木兰沟风电场21号华创风机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款支取凭证,欲证明:大唐河南公司木兰沟风电场21号风机叶片需进行更换,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根据《采购合同》第4.2条约定,沈阳华创公司应负责更换。现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依约提供服务,大唐河南公司通过询价方式向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本次采购共花费219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37,《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木兰沟风电场21号风机叶片吊装施工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款支取凭证,欲证明:大唐河南公司木兰沟风电场21号风机叶片需进行更换,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根据《采购合同》第4.2条约定,沈阳华创公司应负更换施工。现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依约提供服务,大唐河南公司遂通过询价方式北京神威名扬吊装有限公司,本次采购共花费60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38,1#、6#、10#、11#、13#、15#、19#、20#风机齿轮箱检测报告,华创风机风电机组振动分析报告,华建天恒拆箱报告,《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木兰沟风电场齿轮箱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欲证明:大唐河南公司木兰沟风电场1#、6#、10#、11#、13#、15#、19#、20#出现故障,经检测齿轮箱需更换,根据《采购合同》11.3.5约定:“在合同设备质保期内,卖方应保证大部件(齿轮箱等)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免费更换,同时赔偿此期间发电量的损失,相应质保期延后》”。现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服务,大唐河南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向南京安维士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共花费1056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3-39,《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风机大部件吊装队伍框架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欲证明:大唐河南公司木兰沟风电场1#、6#、10#、11#、13#、15#、19#、20#齿轮箱更换需进行吊装施工,现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运营困难,未能依约提供上述施工服务,大唐河南公司通过询价方式与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吊装合同,共花费488万元,该笔费用应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证据4,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复印件、风机可利用率计算表,欲证明:沈阳华创公司所供风机自带的系统显示的年可利用率,通过计算得知,告所供风机自带的系统显示的年可利用率达不到《采购合同》约定,沈阳华创公司应当向大唐河南公司承担损失。
证据5,法律服务合同(专项)、转委托书,欲证明:2018年12月13日,大唐河南公司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次纠纷,需支付律师费170000元。
证据6,太原仲裁委裁决书,欲证明:沈阳华创公司对其所供风机应承担质量保障与维修责任,并赔偿因风力发电机故障导致风力发电机运行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给大唐河南公司造成的损失。
经质证,沈阳华创公司认为:证据1,对《中标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该中标通知书并无招标人盖章,且并无木兰沟风电场工程。对《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两份证据还可以证明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付款方式,但大唐河南公司并未按约支付预验收款10%和质保金10%。
证据2,对“华创长停风机处理计划”函件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因大唐集团陈欠华创项目款项较多,“华创长停风机处理计划”函件实质是沈阳华创发出的催款函。对其他函件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函件为大唐河南公司单方面的陈述,并不能证明风机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证据3-1(叶片采购,涉及费用335万元)。1.对照片的三性均有异议,照片未附有原始载体,也未反映数据提取过程,不能证明照片中的风机为木兰沟项目风机。2.《木兰沟项目扫塔问题解决方案分析报告》、《木兰沟项目扫塔风机更换DF110B叶片载荷及机组安全性评估比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两份函件恰能说明沈阳华创对叶片扫塔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可见沈阳华创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且证明风机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分析报告》已明确叶片扫塔是该风机位点的风况所致,而非质量问题。3.对传真文件、立项单、叶片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
以上文件为大唐河南公司自行制作或其与第三方所签订,沈阳华创公司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叶片扫塔与项目的围观选址有关,因机位风资源湍流强度过大造成,微观选址由大唐河南公司直接聘请的专业设计院完成,沈阳华创公司只是提供相应的风机设备,并不负责风机的选址,经分析叶片扫塔原因正是风机选址问题。
大唐河南公司采购叶片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且从大唐河南公司提供的支付凭证来看,其支出的费用为33.5万元,并非335万元。
证据3-2(叶片更换施工,涉及费用116.0789万元)。对照片、立项单、询价中选通知、叶片更换施工合同书、存款支取凭证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关联性有异议。照片为复印件,未附有原始载体,也未反映数据提取过程。立项单、询价中选通知、叶片更换施工合同书为大唐河南公司单方制作或其与大唐河南公司第三方签订,对其是否真实无法确认。大唐河南公司也没有提交付款凭证及发票原件,无法判断大唐河南公司是否已经支付款项。
证据3-3(风机系统改造升级,涉及费用30万元),对生产设备异动申请、风机系统优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关联性有异议。生产设备异动申请属于大唐河南公司单方制作,且该申请文件中申请异动部门是荣唐风电场,与本案并无关联。风机控制系统优化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沈阳华创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该费用应当由大唐河南公司自行承担,且大唐河南公司并未提供相关支付凭证。
证据3-4(叶片刚度检测,涉及费用4.62万元),对立项单、询价公告、叶片检测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乙方营业执照的关联性有异议。立项单、询价公告、叶片检测合同为大唐河南公司单方制作或其与第三方签订,沈阳华创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立项单上申请部门及项目名称均显示为荣唐风电场,与本案无关联。沈阳华创公司在叶片出现扫塔问题之后即对该问题进行了检测,一并进行了叶片刚度实验,并未发现叶片存在问题。大唐河南公司自行增加的检测费用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且大唐河南公司并未提供实际付款凭证。
证据3-5(叶片净空激光测量,涉及费用8.7960万元),对照片、立项单、询价公告、叶片净空激光测量服务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乙方营业执照的关联性有异议。照片为复印件,未附有原始载体,也未反映数据提取过程。立项单、询价公告、服务合同为大唐河南公司单方制作或其与第三方签订,沈阳华创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立项单上申请部门及项目名称均显示为荣唐风电场,与本案无关联。沈阳华创公司在叶片出现扫塔问题之后即对风机叶片净空进行了检测,并未发现叶片存在问题,大唐河南公司自行增加的检测费用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证据3-6(齿轮箱更换施工,涉及费用72.27万元),对照片、立项单、询价公告、可行性分析报告、齿轮箱吊装更换施工合同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乙方营业执照的关联性有异议。照片为复印件,未附有原始载体,也未反映数据提取过程。立项单、询价公告、齿轮箱替换合同为大唐河南公司单方制作或其与第三方签订,沈阳华创公司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沈阳华创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且符合技术要求,大唐河南公司并未提供齿轮箱更换支出的费用凭证,且齿轮箱故障原因不明,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费用应当由大唐河南公司自行承担,《齿轮箱替换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明确应大唐河南公司要求更换,并未说明齿轮箱故障原因。
证据3-7(螺栓更换,涉及费用1.45657万元),对物资计划需求单、询价采购中选通知、螺栓采购买卖合同、订单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乙方营业执照的关联性有异议。以上证据为大唐河南公司单方制作或与其第三方签订,沈阳华创公司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螺栓更换超出了原合同的服务范围,且更换的原因需要检测,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费用应当由大唐河南公司自行承担。
证据3-8(高强螺栓更换,涉及费用2.75128万元),对物资计划需求单、审批单、工作票、查询结果公示、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乙方营业执照的关联性有异议。螺栓更换超出了原合同的服务范围,更换的原因需要检测,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费用应当由大唐河南公司自行承担。
证据3-9(螺栓抽样检测,涉及费用1.76万元),对立项单、工作票、查询结果公示、检测合同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乙方营业执照的关联性有异议。大唐河南公司未提供相关支付凭证,且大唐河南公司主张此费用的依据为其集团公司内部规定,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事宜,该服务已经超出沈阳华创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费用应由大唐河南公司自担。
证据3-10(冷却扇加装防护罩费用,涉及费用2.8万元),对照片、立项单、询价公告、询价结果公告、加装防护罩合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乙方营业执照的关联性有异议。大唐河南公司未提供相关支付凭证,且原沈阳华创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需要加装防护罩,该项目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沈阳华创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费用应由大唐河南公司自担。
证据3-11(视频监控系统调试及维护,涉及费用15.3万元),对立项单、中标通知或询价公告、维护合同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乙方营业执照的关联性有异议。大唐河南公司未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沈阳华创已经按约提供了相关服务,大唐河南公司主张的该项费用属于升级改造费用,沈阳华创不予认可。
证据3-12(监控系统整改,涉及费用74万元),对立项单、询价结果公告、监控系统整改合同三性均有异议,对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关联性有异议。大唐河南公司并未提供整改支出的费用凭证,且沈阳华创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且符合技术要求,该项目需考察整改的故障原因,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费用应当由大唐河南公司自行承担。
证据3-13(机舱密封不严整改,涉及费用12.24万元),对照片、立项单、询价结果公告、机舱密封不严缺陷整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关联性有异议。其他质证意见同证据3-12。
证据3-14(风机变桨、偏航润滑泵整改,涉及费用19.2万元),
对照片、立项单、询价结果公告、风机变桨、偏航润滑泵整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关联性有异议。其他质证意见同证据3-12。
证据3-15(控制屏整改,涉及费用9.6万元),对照片、立项单、询价结果、控制屏整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关联性有异议。其他质证意见同证据3-12。
证据3-16(未串入安全链,涉及费用26.6万元),对照片、立项单、询价结果公告、串入安全链合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国标GB/T19069-2003第5.8.1条、营业执照复印件关联性有异议。大唐河南公司未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及发票,对该金额不予认可。且扭揽在设计中就不是安全链的一部分,加入安全链后容易造成故障停机。该项目不在合同约定范围中,华创已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大唐河南公司提供的国家标准编号为GB/T,只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而非强制性国家标准。
证据3-17(轴承费油整改,涉及费用11万元),对照片、立项单、询价结果公告、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关联性有异议。大唐河南公司并未提供整改支出的费用凭证,且沈阳华创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且符合技术要求。该项目需考察整改的故障原因,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费用应当由大唐河南公司自行承担。
证据3-18(免爬器整改,涉及费用27.84万元),对照片、荣唐风电场06号风机免爬器下坠分析、立项单、询价结果公告、合同、眠爬器下落情况说明、检修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营业执照复印件关联性有异议。大唐河南公司并未提供整改支出的费用凭证,且荣唐风电场非本案木兰沟项目,荣唐风电场免爬器免下坠分析及检修记录与本案无关,沈阳华创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且符合技术要求,该项目需考察整改的故障原因,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费用应当由大唐河南公司自行承担。
证据3-19(风机编码器、限位开关、充电器、变频器备件采购,涉及费用8.088万元),对照片、检修记录、物资计划需求单、采购中选通知书、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营业执照复印件关联性有异议。照片均为复印件,未带原始载体,也未反映数据提取过程,更无法证明该是该项目所用风机故障。检修记录及物资计划需求单、采购中选通知书均为大唐河南公司单方制作,采购合同是大唐河南公司与第三方所签订,真实性无法判断。存款支取凭证复印件金额大于合同、发票总金额,可见该笔支出并非用于该采购合同。且无法确定备品备件却需更换,也无法证明该批备品备件用于案涉项目。
证据3-20(储能电机、油泵电机、断路器备件采购,涉及费用5.154万元),对照片、物资需求计划单、询价采购中选通知、采购合同、采购订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营业执照复印件关联性有异议。大唐河南公司并未提供支出的费用凭证,且无法确定备品备件却需更换,也无法证明该批备品备件用于案涉项目。
证据3-21(超级电容备件采购,涉及费用5.78万元),对照片、物资需求计划单、询价采购中选通知、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营业执照复印件关联性有异议。无法确定备品备件却需更换,也无法证明该批备品备件用于案涉项目,且大唐河南公司支出费用为5.202万元而非5.78万元。
证据3-22(消缺备件采购,涉及费用24.9414万元),对照片、物资需求计划单、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营业执照复印件关联性有异议。无法确定备品备件却需更换,也无法证明该批备品备件用于案涉项目,且大唐河南公司提交的支取凭证载明的费用为22.44726万元而非24.9414万元。
证据3-23(小部件代储采购,涉及费用9.906万元),对照片、物资需求计划单、采购合同、订货确认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营业执照复印件关联性有异议。大唐河南公司并未提供支出的费用凭证,且无法确定备品备件却需更换,也无法证明该批备品备件用于案涉项目。
证据3-24(润滑油备件采购,涉及费用15.8656万元),对照片、买卖合同、产品订单、财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营业执照复印件关联性有异议。无法确定大唐河南公司购买的润滑油用于案涉项目,且大唐河南公司提交的凭证上载明的费用仅有2.29732万元而非15.8656万元。
证据3-25(变频器采购,涉及费用1.99万元),对照片、检修记录、物资计划需求表、询价公告、询价采购中选通知、采购合同、采购订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
大唐河南公司并未提供支出的费用凭证,且沈阳华创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且符合技术要求。该项目需考察整改的故障原因,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费用应当由大唐河南公司自行承担。
证据3-26(小部件代储采购,涉及费用8.675万元),对照片、物资计划需求单、采购合同、订货确认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大唐河南公司并未提供支出的费用凭证,且无法确定备品备件却需更换,也无法证明该批备品备件用于案涉项目。
证据3-27(小部件代储采购,涉及费用11.656万元),对照片、物资计划需求单、采购合同、订货确认单三性均有异议。大唐河南公司并未提供支出的费用凭证,且无法确定备品备件却需更换,也无法证明该批备品备件用于案涉项目。
证据3-28(小部件代储采购,涉及费用6.554万元),对照片、物资计划需求单、采购合同、订货确认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无法确定备品备件却需更换,也无法证明该批备品备件用于案涉项目,且大唐河南公司提交的凭证载明的支出费用为8.38万元而非6.54万元。
证据3-29(小部件代储采购,涉及费用6.61万元),对照片、物资计划需求单、采购合同、订货确认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无法确定备品备件却需更换,也无法证明该批备品备件用于案涉项目。
证据3-30(防火系统增配、调试,涉及费用6万元),对立项单、采购询价结果公告、增配、调试及维护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大唐河南公司并未提供支出的费用凭证,且根据大唐河南公司的立项单表明木兰沟项目的自动消防系统配置齐全,大唐河南公司主张的费用不属于合同约定范畴,该费用属于后续升级改造费用,与沈阳华创无关。
证据3-31(代付维护费,涉及金额2.6万元),对三方协议、付款通知函、付款申请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大唐河南公司未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大唐河南公司是否向盈信共创能源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代付该笔费用不明。
证据3-32(代付运维费,涉及金额116.07481万元),对三方协议、付款通知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收据三性有异议。收据为大唐河南公司与第三方之间收取,沈阳华创公司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收据载明的金额仅为346500元,并非116.07481万元。发票是上海益耀机械科技公司开给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的,而非开给沈阳华创公司的。因此该付款及发票与本案无关。
证据3-33(代付运维费,涉及金额76.3063万元),对三方协议、付款通知函、付款申请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大唐河南公司是否向盈信共创能源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代付该笔费用沈阳华创公司不知情,大唐河南公司提供了其向盈信共创能源科技(青岛)有限公司支付了610450.4元的凭证,无法支持其主张的代付运维费76.3063万元。且发票是盈信共创能源科技(青岛)有限公司开给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的,而非开给沈阳华创公司的。因此该笔付款及发票与本案无关。
证据3-34(风机检修维护费,涉及费用59.328万元),对立项单、询价公告、合同书、维护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大唐河南公司与西安风创公司签订维护合同产生的费用,无相关支付凭证及发票,无法证明该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并且大唐河南公司并未证明沈阳华创不能支付西安风创公司维修费用,其与西安风创公司签订合同与本案无关。
证据3-35(西安风创运维人员资质证明),对邵雪冰、宋振贤、吴伯顺资质证明、薛厚福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邵雪冰、宋振贤、吴伯顺薛厚福是否为西安风创运维人员与本案无关,且根据大唐河南公司证据3-34提供的沈阳华创公司与西安风创公司签订木兰沟风电场维护合同。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5月18日,而大唐河南公司提供的宋振贤、吴伯顺的资质证明均为2018年1月28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
证据3-36(叶片采购费用219万元),对风机停机记录、照片、专家论证意见书、叶片扫塔汇报、中标通知、采购合同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风机停机受多种因素影响,大唐河南公司在停机原因不明时就更换叶片,专家论证并未写明叶片是否受损及受损原因等,此费用不应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且大唐河南公司提次的支付凭证与第三方开具的发票数额并不一致。
证据3-37(叶片更换费用60万元),对施工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大唐河南公司并未证明叶片确需更换,该费用支出不用当由沈阳华创公司支付,且大唐河南公司提交的存款支取凭证载明的费用为57万元而并非60万元。
证据3-38(齿轮箱采购费1056万元),对齿轮箱检测报告、震动分析报告、拆箱报告、采购合同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出具检测报告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不明,也并未说明检测的方法等,数据的采集是否准确也无法说明,况且振动分析报告也明确本报告不作为任何理赔、诉讼等证明材料。大唐河南公司没有提交齿轮箱采购费用支出的凭证来证明其直接损失。其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金额也仅有264万元。
证据3-39(吊装费用488万元),对吊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大唐河南公司提交的发票载明的金额仅有65.17万元而并非488万元,该发票无法证明其直接损失。
证据4(风机可利用率截图),对公证书、风机可利用率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该数据的提取使用的相关的检测软件是否能准确获取数据,检验技术是否符合标准均未知,且根据运行报告自行显示报告准确系数在70%-80%之间,大唐河南公司根据精确度相差近30%的情况下测出来的可利用率来主张赔偿,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况且相关软件在设计时并未排除电网故障、气象条件等造成的停机现象。风能利用率受多重因素影响,如风机机位选择不当,就会导致风机无法发挥最大效果。况且风力资源系自然资源,本身也有大小丰年差异。大唐河南公司提供的该组证据说明大唐河南公司已利用将该批风机投入商用进行发电,恰巧能够证明沈阳华创公司提供的风机已经通过验收报告。
证据5(律师费170000元),对代理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代理合同是大唐河南公司与北京律所签订,该行为存在执业违规。
大唐河南公司没有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和发票,无法证明其费用支出。且该费用支出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并无合同依据。
证据6(太原仲裁委裁决书),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裁决书为沈阳华创公司与第三方买卖合同纠纷,合同主体和项目都不同,沈阳华创公司在全国各地也有不同的供应商,其供应的产品质量也不一样,每个项目风机运行情况也不同,大唐河南公司提供的该裁决不具有参考性。
对大唐河南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双方订立采购合同、风机发生故障后双方进行了沟通等事实;
证据3-1,综合合同、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因#3、#4机组发生叶片扫塔导致损坏,大唐河南公司向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风机叶片采购合同》项下费用3182500元;
证据3-2,综合合同、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因更换叶片,大唐河南公司向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叶片更换施工合同书》项下施工费812552.3元;
证据3-3,大唐河南公司未提交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其产生实际损失;
证据3-4,综合发票和付款审批单、费用结算清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大唐河南公司向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支付了《荣唐风电场荣03、04号风机损坏叶片检测合同》项下费用46200元;
证据3-5,综合合同、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大唐河南公司向沈阳吉地安检测有限公司支付了《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叶片净空激光测量服务合同》项下费用87960元;
证据3-6,大唐河南公司未提交支付凭证以证明其产生了实际损失,大唐河南公司主张该项赔偿依据不足,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证据3-7,综合合同、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大唐河南公司向山东高强紧固件有限公司支付《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螺栓采购买卖合同》项下费用9048.78元;
证据3-8,综合合同、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大唐河南公司向青岛百恒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了《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荣唐风电场华创#5风机高强螺栓采购合同》项下费用27512.8元;
证据3-9至3-18,大唐河南公司均未提交支付凭证以证明其产生了实际损失,且风机已经通过验收,大唐河南公司主张赔偿上述损失依据不足,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证据3-19,综合合同、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大唐河南公司向上海峪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大唐河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荣唐风电华创风机编码器、限位开关、充电器、变频器采购合同》项下费用80880元;
证据3-20,大唐河南公司均未提交支付凭证以证明其产生了实际损失,大唐河南公司主张该项赔偿依据不足,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证据3-21,综合合同、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大唐河南公司向海外远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荣唐风电场华创风机超级电容采购合同》项下费用52020元;
证据3-22,综合合同、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大唐河南公司向青岛百恒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了《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宜阳分公司荣唐风电场华创风机消缺备件采购合同》项下费用224472.60元。
证据3-23,大唐河南公司均未提交支付凭证以证明其产生了实际损失,大唐河南公司主张赔偿该项损失依据不足;
证据3-24,综合合同、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大唐河南公司向北京中油国电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了《润滑油买卖合同》项下费用158656元;
证据3-25、证据3-26,大唐河南公司均未提交支付凭证以证明其产生了实际损失,大唐河南公司主张赔偿上述损失依据不足;
证据3-27,综合合同、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大唐河南公司向上海峪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创风机小部件代储采购合同》项下费用116560元;
证据3-28,综合合同、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大唐河南公司向上海峪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创风机小部件代储采购合同》项下费用63830元;
证据3-29,综合合同、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大唐河南公司向上海峪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创风机小部件代储采购合同》项下费用66100元;
证据3-30,风机已经通过验收,大唐河南公司主张消防系统增配、调试费用没有合同依据;
证据3-31、证据3-32、证据3-33,根据合同显示,大唐河南公司宜阳分公司代付的是马棚山风电场和岭西风电场的运维费用,和本案合同无关,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证据3-34、证据3-35,大唐河南公司未提交支付凭证以证明其产生了实际损失,大唐河南公司主张该项赔偿依据不足,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证据3-36、证据3-37,综合合同、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因木兰沟风电场21号风机叶片需进行更换,大唐河南公司向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71000元,向北京神威名扬吊装有限公司支付吊装费570000元。
证据3-38、综合合同、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因木兰沟风场因更换齿轮箱,大唐河南公司向南京安维士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40000元,支付维修更换费用1095125.86元,共计3735125.86元;
证据3-39,大综合合同、发票和存款支取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因木兰沟风场因齿轮箱吊装施工,大唐河南公司向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吊装费651700元;
证据4,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待证事实;
证据5,本案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条款,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证据6,案外人与沈阳华创公司之间的裁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沈阳华创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将大唐河南公司第一次举证后又撤回的24套试运验收签证书作为沈阳华创公司的证据提交,欲证明:1.沈阳华创公司提供的24套风机全部合格;2.这24套试运验收签证书是风机行业卖方履行供货义务的凭证;3.验收之后大唐河南公司应当按约支付预验收款。
经质证,大唐河南公司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但是试运验收通过不代表沈阳华创公司免除了质保期的维护义务。沈阳华创公司在质保期内未履行义务,从而给沈阳华创公司造成了损失。
对沈阳华创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大唐河南公司对该部分证据的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可以证明该24台设备都通过了试运验收。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31日,大唐河南公司与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责任限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约定大唐河南公司吸收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5月22日,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责任限公司注销登记。
2016年5月4日,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华创公司签订《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书》,约定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沈阳华创公司购买24台CCWE2000型风力发电机组及设备安装技术指导、5年质保服务,合同总金额20192万元。
该合同通用条款第10.2约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有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买方的损失。如需更换,卖方应及时用合格优质的产品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通用条款10.3条约定,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设备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相关检测、实验、专家咨询、运输、安装等费用)由卖方承担。
专用条款10.1条约定,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从最后一批合同设备试运行完成,取得预验收(初步验收)证书投运后60个月。
专用条款10.12条约定,卖方提供5年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质保期结束后,卖方应补齐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备品备件。质保期内卖方需在本风电场备足为保证风电机组可利用率的易损件和消耗品,备品备件包含但不限于投标文件中备品各件。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表约定,质保期备品备件及易耗品的价格为364500元。
专用条款违约责任部分第11.3条约定,卖方担保所有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担保项都将在性能验收中达到要求。如一或多项技术参数和/或担保项由于卖方原因没有达到要求,卖方须根据如下所规定的计算方法和价格对买方支付损失赔偿(该损失赔偿费仅限于当事机组)。
11.3.2条约定,风电场平均可利用率第一年≥97%、第二至五年≥98%。单台机组年平均可利用率≥95%。(1)如果整个风电场平均可利用率第一年低于97%(不含97%)、第二至五年低于98%(不含98%),对于每低于保证值1%,赔偿额额为合同额的0.5%。(2)如果按照文件记录要求,整个风电场平均可利用率第一年高于97%(含97%)、第二至五年高于98%(含98%),而单机可利用率低于95%时,每低1%,赔偿额为单台风机价格的1%×未达标风电机组的台数……(5)可利用率的统计,按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1月19日,沈阳华创公司交付的24台风力发电机组陆续通过整套施运验收。
质保期间,因机组叶片扫塔和其他故障、缺陷问题,大唐河南公司实际支出采购、修理、更换、检测、安装等维护保养费用11856118.34元。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州公证处(2020)豫郑中证内民字第343号公证书载明的机组自带的风机监控系统数据统计,案涉风电场第一年的平均可利用率为93.0979%(取值区间2018年1月30日—2019年1月29日)。
本院认为,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华创公司订立的《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书》《大唐宜阳木兰沟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书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大唐河南公司吸收合并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后,大唐宜阳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大唐河南公司承继。对大唐河南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大唐河南公司主张的因风力发电机故障和缺陷导致的直接损失29598418.64万元。截止到2018年1月19日,沈阳华创公司交付的24台风力发电机组全部通过整套施运验收,但根据合同约定,在60个月质保期内发现合同设备有缺陷时,沈阳华创公司应按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损失;由于沈阳华创公司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设备停运时,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相关检测、实验、专家咨询、运输、安装等费用)由卖方承担。沈阳华创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质保期内按约提供了维护保养义务,大唐河南公司因风力发电机组故障和缺陷而实际支出的采购、修理、更换、检测、安装等维护保养费用11856118.34元,应由沈阳华创公司负担。对大唐河南公司未能证明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大唐河南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根据查明的事实,风电场第一年的平均可利用率为93.10%,低于保证值3.90%,根据合同约定,沈阳华创公司应承担违约金201920000×0.5%×(97-93.10)=3937440元。
第三,关于备品备件费用364500元的处理问题。根据采购合同和附件2价格表的约定,该364500元是质保期内备品备件及易耗品的价款,属于合同总价款的组成部分。在沈阳华创公司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该364500元应由大唐河南公司承担。现沈阳华创公司虽未履行该义务,但大唐河南公司请求沈阳华创公司支付质保期内维护保养费用(含自行采购的备品备件、易耗品费用)已经得到本院支持,等同于沈阳华创公司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故大唐河南公司再行主张从总价款中扣减备品备件费用364500元,属于重复主张。根据合同“卖方提供5年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质保期结束后,卖方应补齐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之约定,如果沈阳华创公司在质保期内未足量供应备品备件,应在质保期结束后补齐,不表示沈阳华创公司有两次供货义务。据此,本院对大唐河南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第四,大唐河南公司请求沈阳华创公司承担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大唐河南公司在本案中既为给付请求又同时请求抵销债务,诉讼请求存在冲突。且本案沈阳华创公司并未提起反诉,其对大唐河南公司是否享有债权以及债权的具体金额尚存争议,本案无法直接抵销,故本案仅支持大唐河南公司的给付请求。如双方存在可抵销的债务,可依法抵销。
综上,大唐河南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1856118.34元;
二、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937440元;
三、驳回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162元,由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8336元(已经预交167354元),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73826元。大唐河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晓阳
审 判 员  祖 辉
人民陪审员  王杭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