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6483号之二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斌,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陕西陕煤曹家滩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27534K,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孟家湾乡马大滩马场村结合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2734252XM,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保险公司。
负责人:赵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陕煤曹家滩矿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陕煤曹家滩矿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秀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