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6483号
原告:***,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常乐路青光巷一排八号,身份证号:612724196704120425。
被告:***,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御溪兰小区2号楼1801室,身份证号:612722199202120012。
被告:陕西陕煤曹家滩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陕煤曹家滩矿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陕煤曹家滩矿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秀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