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02执4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4930394127。
代表人:***,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49358927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937197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利八路1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595203404J。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盛化工有限公司、***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502诉前调确8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3年3月6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3年3月6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进行了财产申报,均未履行法律义务。
2023年2月27日,本院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0元,无法采取划拨措施。
2023年2月8日,本院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税务及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盛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盛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两处,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一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一处,以上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三辆,均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3年2月9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本辖区内有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3年3月15日,本院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网络资金、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3年3月24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能够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是否申请执转破。**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执转破,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33908243.7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502诉前调确85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民事裁定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延新干
审判员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