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2058号
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津三路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22749U。
法定代表人:刘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女,系该公司资产经营中心办事员。
被告:山东畅顺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城利十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540554XR。
法定代表人:张忠峰,经理。
被告:东营益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493589270F。
法定代表人:赵玉超,经理。
被告:张忠峰,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被告:盖秀荣,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被告:钱卫忠,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畅顺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东营益盛化工有限公司、张忠峰、盖秀荣、钱卫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邵雪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杜 娟
书 记 员 马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