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恢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城北一路80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4930394127。
法定代表人:李磊,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益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493589270F。
法定代表人:赵玉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579371977J。
法定代表人:李新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钱卫忠,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
被执行人:***,女,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东营益盛化工有限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钱卫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4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4月8日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8日恢复执行。
2022年4月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东营益盛化工有限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钱卫忠、***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并未进行财产申报。
2022年4月8日、4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东营益盛化工有限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钱卫忠、***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余额较小,无扣划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和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2年4月8日,被执行人钱卫忠、***提供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明账户6228××××3965、6228××××5947为钱卫忠的社保账户,账户6228××××7360、6228××××9942为***的社保账户,申请将上述账户解除冻结。经审查,情况属实,解除了上述账户的冻结。
2022年4月2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东营益盛化工有限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调查,上述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没有能力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4月21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桀,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公告和执行转破产、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张桀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的借款利息485145.85元、罚息86395.83元、复利55763.37元及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4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