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1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城北一路80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4930394127。
法定代表人:李磊,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益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493589270F。
法定代表人:赵玉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579371977J。
法定代表人:李新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钱卫忠,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
被执行人:***,女,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营益盛化工有限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钱卫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02执1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