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7426号
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14129038,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杨港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加彬,南通市通州区十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中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7244269632,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庙山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MA1NBRYP4H,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扶海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中气体有限公司、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