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2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加彬,南通市通州区十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上海奔乐环卫设备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与上海奔乐环卫设备南通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1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上海奔乐环卫设备南通有限公司应给付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货款7020元及违约金1000元,返还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40L氩气钢瓶4只,若不能返还的,则应按每只550元计算赔偿金额,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元等。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0248元。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尚在经营的场所;本院在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汉江路与珠海路交叉路口北侧珠海路2号天美工业园区调查,该园区门卫***反映,被执行人以前确在该园区经营,厂房系租赁的,欠债较多,三年前已撤离,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不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
5.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9月6日的限制消费令。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不知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