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1735号
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杨港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加彬,南通市通州区十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启***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滨江精细化工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药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启***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启***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撤回对启***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