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498号
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杨港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三菱化学高分子材料(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6号。
法定代表人:岩桥修。
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三菱化学高分子材料(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