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81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韩城市兆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兆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581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韩城市兆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款1499752.8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1元,减半收取9500.5元,由韩城市兆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韩城市兆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韩城市兆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划拨;未**被执行人韩城市兆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企业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在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
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韩城市兆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在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韩城市兆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住房公积金收入。
5、本院对被执行人韩城市兆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韩城市兆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在村、组进行调查,该村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反馈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递交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9053元并已支付。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