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803民催1号
申请人: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
法人代表人:苗永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人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20005222137778,出票人为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滦支行,收款人为怀来县福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5月2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滦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白小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茜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7)冀0803民催1号
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判决:一、宣告票号为1020005222137778,出票人为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滦支行,收款人为怀来县福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5月2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滦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0314-5911916
申请人电话:18691******
邮寄样报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园区法庭
邮政编码:06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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