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江苏华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32民初600号
原告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江苏华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中能科技园20号楼。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江苏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1512、1513、1514室。
法定代表人*长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雪刚,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纵某,女。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腰坪乡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江苏华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方海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宋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妍
书记员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