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漠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3执3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07月02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漠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漠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3民初13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漠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81106.08元及利息; 二、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漠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单位的收入481106.08元及利息;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漠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相当于481106.08元及利息的财产。 采取以上强制措施应在被执行人应履行的481106.08元及利息内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