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执108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光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魏效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关于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再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1、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在陕西延长石油漠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民币4000万元、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2万元为限);2、***对上述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3、承担案件受理费262042元,执行费10788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5月31日、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22日四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财产信息。经本院实地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2019年12月19日,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予以确认。并向本院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受偿,本案尚有40482042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