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1003行初0084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习海,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园,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周冰,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爱民,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扬州富威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朱兴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海根,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扬州富威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慧
人民陪审员 赵 平
人民陪审员 施一青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