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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91知民初46号 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