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91民初591号 原告:风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MA07PB325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腾***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女,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旗圣电源(菏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城办事处菏泽市立医院对面南1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7G3W7P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原告风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旗圣电源(菏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