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邦某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圣益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4民初8868号
原告:陕西中邦某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道五一村八队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圣益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中路39号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某某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道办事处同文路社区先河之星15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为陕西省咸阳市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邦某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圣益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某某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邦某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陕西中邦某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邦某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陕西中邦某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马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