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左某某与集团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16民初19556号 原告:左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机场航空酒店”)、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机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西部机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8907.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7890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11月1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至2022年期间,原告承揽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部分劳务,工作内容包括:沉淀池修建、维修瓷砖、石材及东升客房衣柜、酒店修缮及绿化购置药物等日常酒店维修工作。原告按照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要求完成工作,但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未支付原告相应的费用,截止起诉之日,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尚欠原告费用78907.5元。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为一人公司,被告西部机场公司为西部机场航空酒店股东,如被告西部机场公司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被告西部机场公司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辩称,酒店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绿化业务外包费用和维修费用向左某某全额支付,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酒店作为承揽合同的相对方及实际付款方,已经履行完毕自身义务,原告要求酒店与西部机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西部机场公司辩称,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具有独立履约能力,其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业务外包费用向原告全额支付,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4日,原告左某某作为西安市高新区阳阳绿化保洁服务部(以下简称“阳阳绿化服务部”)的经营者以阳阳绿化服务部的名义与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签订《西港航空酒店(南山温泉)绿化业务外包项目合同》,约定被告西部机场酒店将酒店的绿化业务外包给阳阳绿化服务部,绿化环卫业务区域包括:酒店园区草坪、灌木、乔木,室外园区(景亭、总垃圾站、垃圾中转站、室外基础设施、设备、标识标牌)、景观池等;业务范围:酒店园区、室外园区、景观池的保洁、景观池清洗、绿植修建养护、垃圾分类清运业务等;服务周期为一个季度,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月度业务外包费用为34583.33元,一季度业务外包费为103749.99元;如西部机场航空酒店因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全部或部分区域停业,导致阳阳绿化服务部绿化区域业务范围缩减的,双方应协商减免期间业务外包服务费用,并签订变更协议,双方在合同中对其他权利义务也做了相关约定。 2021年2月19日,阳阳绿化服务部作为乙方与西部机场航空酒店作为甲方签订《西港航空酒店(南山温泉)绿化业务外包项目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就绿化业务月度外包费用变更事宜进行约定,协议第一条载明:受疫情影响为保障甲方室外环境卫生、绿植养护及垃圾清运工作的开展,由乙方委派员工负责开展以上工作,同时配合酒店疫情防控期间其他工作安排。在此期间甲方就绿化业务月度外包费用与乙方进行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酒店全面恢复正常营业前止,乙方根据每月实际工作量对月度业务外包费用进行核算,经甲乙双方确认无异议并签字后,甲方支付乙方当月业务外包费用,再此期间月度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原合同的月度费用,此结算方式结束时间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并留存确认的相关书面文件。第二条载明:本协议生效后即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合同中明确所修改条款外,原合同在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主。 此后,西部机场航空酒店与阳阳绿化服务部就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酒店绿化业务外包事宜签订《西港航空酒店(南山温泉)绿化业务外包项目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各两份,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与2021年1月4日签订的合同及2021年2月1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一致。 合同签订后,阳阳绿化服务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各个月份服务费用明细向阳阳绿化服务部支付了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内的外包费用。 另查,除支付上述费用外,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阳阳绿化服务部经营者左某某转账支付22000元。阳阳绿化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原告左某某。 庭审中,原告左某某提交有***签字的2021年未付费用及维修铁门清单、木器维修及花卉购置费用清单、维修项目清单、绿化改造项目费用清单、绿化及维修费用清单、绿化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左某某以个人名义为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提供了合同外的部分服务,2021年合同外服务费69365元未支付;并提交沉淀池修建费用清单、维修瓷砖石材及东升客房衣柜费用清单、7月份酒店修缮及绿化购置药物清单、8月份修缮费用清单、9月份修缮费用清单、10月份修缮费用明细及对应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2022年欠付原告合同外的服务费为31542.5元。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原告上述费用中部分费用为合同内应提供的服务,不应重复计算,且上述费用已经纳入2022年合同内费用中予以结算完毕,并提交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工作人员***与原告左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2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的合同内服务费实际为24712.58元,2022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的合同内服务费实际为25769.57元,但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均是按照每月34500.88元向阳阳绿化服务部支付的服务费,并且其酒店系与阳阳绿化服务部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左某某作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其酒店亦不存在欠付原告劳务费的事实。因双方分歧较大,本案未能调解。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西港航空酒店(南山温泉)绿化业务外包项目合同》、《西港航空酒店(南山温泉)绿化业务外包项目合同》合同补充协议、费用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外包业务服务费用明细、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在卷为凭,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已按照每月服务费用明细向阳阳绿化服务部支付了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合同内服务费。现原告左某某主张以个人名义承揽了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部分合同外服务,因西部机场航空酒店对合同外服务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双方并未就合同外服务签订书面合同,再结合西部机场航空酒店工作人员***向原告个人支付费用的情形,原告以其个人名义主张合同外服务费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合同外费用及欠付金额一节,原告提交费用清单证明2021年至2022年合同外未付服务费合计100907.5元,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对原告提交的合同外费用清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已将上述费用纳入2022年合同内服务费中予以支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付款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合同外服务费如何支付进行约定,且根据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仅在2022年9月21日至11月20日期间在合同内服务费用中向阳阳绿化服务部多支付了18519.61元,因阳阳绿化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原告左某某为经营者,为减少诉累,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多支付给阳阳绿化服务部的费用应在原告左某某主张的合同外服务费用中予以扣减,因原告认可西部机场航空酒店工作人员向其个人支付22000元,该费用亦应在合同外服务中予以扣除,故被告西部机场航空酒店尚欠原告合同外服务费60387.89元。对原告主张利息一节,双方对此并无约定,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西部机场公司承担责任一节,因西部机场航空酒店系西部机场公司的分公司,故西部机场公司应对西部机场航空酒店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集团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左某某支付服务费60387.89元; 二、被告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对集团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0元,二被告负担1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