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7民初5775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