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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新能源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1325号 原告:安徽某某新能源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厚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厚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某某新能源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某某新能源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某某新能源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某新能源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某某新能源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