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2159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