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7民初3845号
原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股份公司机关。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港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高车分场。
被告:武汉华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五一村四组舒家湾。
被告:***,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港成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华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