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464号
原告:***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股份公司机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粼,女,1977年9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计327元,由原告***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