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425执356号
申请人易门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易门县大椿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217792969W。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玉溪市易门县。
申请执行人易门铜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425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以(2016)云0425执356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赔偿车辆修理费68000元、承担诉讼费750元、执行申请费93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履行给付了2750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还有66931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暂无一次性履行该案义务的能力,在法院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由***自2017年3月1日起,每个月10号以前履行给付申请人易门铜业有限公司800元,直至付清为止,赔偿款由***交到法院,由易门铜业有限公司每半年到法院领取,且申请人易门县铜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