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823民初984号
原告:西双版纳亿飞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后华,云南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易门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217792969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西双版纳亿飞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易门铜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西双版纳亿飞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起诉被告错误为由,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双版纳亿飞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双版纳亿飞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1328元,由原告西双版纳亿飞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