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274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泉,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宣恩县富城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744629098J。
法定代表人:蔡昌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铃萍,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土家族,1992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诉被告湖北省宣恩县富城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廖恩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