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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申请某乙公司财产保全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保全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书 (2026)湘0105执保4025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受理该保全案件,案号为(2026)湘0105执保4025号。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已对被保全人的如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冻结被保全人某乙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与某丙公司签署的《债务清偿框架协议书》中所确定的债权(金额以人民币4624263.49元为限)。冻结时间,从2026年7月7日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控制期限如下: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次保全后,若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审判业务庭室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 本院联系地址:长沙市开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