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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桂0109民初27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 法定代表人:阿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按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付清合同款项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计收,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