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6民终1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储某,男,198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阿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女,公司员工。
上诉人储某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5)浙0604民初10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2026年5月25日,上诉人储某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储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