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

广西绿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781民初6767号 起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南宁市邕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加工费36282.84元;2、判令浙江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直至某乙公司实际付清全部加工费为止(以36282.84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3日起,以2023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3.45%)上浮0.5倍,暂计至2025年4月10日,逾期付款损失为2842.53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某乙公司因瀚德大厦幕墙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与某甲公司签订《瀚德大厦项目框架部分外协加工合同》及《瀚德大厦项目框架部分外协加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某甲公司按照某乙公司要求进行来料制作加工。合同约定加工内容、加工产品名称及计价方式、暂定数量、最终按加工面积结算等。某甲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某乙公司提供了来料制作加工服务。根据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确认的工程结算审定表,累计加工费为725456.64元,某乙公司仅支付了689173.8元。截至起诉之日,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加工费36282.84元,某甲公司多次向某乙公司催收上述欠款未果。某甲公司认为,原某乙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合法有效,某乙公司拖欠加工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某甲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全部加工费以及逾期付款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加工合同纠纷,案涉《瀚德大厦项目框架部分外协加工合同》[编号:HDDSXMKJJGWXHT-01],摘要约定:1.合同签订地是广东省台山市;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如不能协商处理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某甲公司虽主张合同签订地为台山市,但未能提供现场在台山市签约影像等证据予以证明,无法确认台山市与合同签订行为存在实际关联。此外,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注册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台山市以外区域,与台山市无直接联系。 综上,某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台山市与本案存在管辖连接点,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某甲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