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

江苏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685民初2446号 原告:江苏瑞吉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曲塘镇工业集中区(花庄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8555544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805628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瑞吉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瑞吉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吉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吉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