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5民初11388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阿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查某,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进行诉前登记,编立案号为(2024)浙0105民诉前调14285号,后于2024年11月11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24)浙0105民初11388号。审理中,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查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52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