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105民初558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2(***妻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某某。
被告:惠某某,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被告:陈某某,住湖北省十堰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惠某某、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因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实收5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