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11282号
原告: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林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林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林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林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29元,由原告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