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723民初1165号
原告: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龙口永新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05311823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现代达驰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86438304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现代达驰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视频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现代达驰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现代达驰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14916.9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上述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14649.9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3238.26元,合计为727888.16元,2020年5月8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199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山东现代达驰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购买了各类油漆产品,在此期间,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经被告核对,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714649.9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货款,但被告一直推脱拒绝,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现代达驰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案件事实:199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山东现代达驰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购买了各类油漆产品,在此期间,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经被告核对,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714649.9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货款,但被告一直未予偿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法人身份证明、原被告订货合同、账款询证函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说明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庭审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现代达驰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签有买卖油漆产品的订货合同,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各类油漆产品,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经结算双方均认可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14649.9元,故山东现代达驰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货款714649.9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14649.9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2月31日结算对账,从而明确被告所欠货款金额为714649.9元,因此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当从2020年1月1日起,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进行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现代达驰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货款714649.9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货款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1元,由被告山东现代达驰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