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

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榆林东升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2民初511号 原告: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龙口永新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869564846。 法人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3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榆林东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上河村一队,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东升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北永新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已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