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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汉威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606执7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安汉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石膏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520162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右滩管理区,组织机构代码231950986。 法定代表人:***。 关于泰安汉威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岱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泰安汉威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4750元(偿付原告以247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判决书确定支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9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右滩村委会工业区的房产(房产证号:52××77),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即(2015)佛顺法执字第800号案查封且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待参与执行分配所得。 2.查明被执行人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广东顺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账号为10×××50的股金1237382股,该股金已被本院另案(2015)佛顺法执字第800号案查封且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待参与执行分配所得。 3.查明被执行人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一批,该批机器设备已被本院另案(2015)佛顺法执字第800号案查封且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待参与执行分配所得。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长期停业。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限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43657.2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另案查封及变现处理的财产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6执73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泰安汉威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