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

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保2272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尹燕滨,任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新疆天宝康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光明路758-2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辇,任董事长。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天宝康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天宝康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285.11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