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2301执3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女,1990年3月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中宁县。
本院在执行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昌吉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州劳人仲字(2018)80号仲裁调解书,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5000元(不含执行费575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9月23日、10月11日两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30元,因该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已冻结未划拨;被执行人在证券、汽车、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0年11月24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0年12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