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新01知民初51号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C区3F-A4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北庭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师。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锐特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池能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锐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池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锐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池能源公司立即向厦门锐特公司支付尚欠的合同款2,236,985元以及截至2021年7月27日的违约金为162,264.96元;2.判令天池能源公司向厦门锐特公司支付至欠款还清之日的违约金;3.判令天池能源公司向厦门锐特公司支付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998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软件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软件许可合同)、《新疆天池能源有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厦门锐特公司根据天池能源公司的实际情况,提供完整的物流信息平台和煤炭电子商务平台的解决方案、软件购买和实施服务,合同总价款为3,900,000元。项目一期为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总价款为2,635,000元,天池能源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支付一期总价款的35%首付款,于项目正式上线30个工作日支付一期总价款的20%系统上线款,于项目验收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支付一期总价款的35%验收款,于验收后2年质保期满支付一期总价款的10%质保金。项目二期为煤炭电商平台的建设,总价款为1,265,000元,天池能源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支付二期总价款的20%首付款,于项目正式上线30个工作日支付二期总价款的40%系统上线款,于项目验收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支付二期总价款的30%验收款,于验收后2年质保期满,支付二期总价款的10%质保金。补充协议还对项目质量标准和质保、项目业务流程和设计变更、验收成果交付、项目验收标准及方法、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的约定。补充协议签订后,因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双方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了《新疆天池能源有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将项目总价款变更为3,866,700元,其中项目一期物流信息平台的总价款变更为2,612,500元,项目二期煤炭电商平台的总价款变更为1,254,200元。同时,因主合同项目方案在项目一期物流信息平台中新增公铁联运模块,项目建设费用增加559,680元,双方约定该增加的费用由天池能源公司承担,于完成项目开发并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支付,双方于2019年4月22日签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予以确认。据此,项目总价款变更为4,426,380元。协议签订后,厦门锐特公司于2018年3月安排人员进场开展物流信息平台、煤炭电子商务平台及新增公铁联运模块项目的建设,系统分别于2018年6月30日、2018年10月1日、2018年11月1日分阶段上线试运行,经多次调试厦门锐特公司开发的系统已完整交付且符合协议的约定。天池能源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6日支付一期项目的首付款和系统上线款1,436,875元(一期项目总价款的55%),于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支付二期项目的首付款和系统上线款752,520元(二期项目总价款的60%)。项目完成后,厦门锐特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4月19日发函催促天池能源公司对项目进行验收,但天池能源公司却一直未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补充协议约定项目即视为于2019年4月30日验收通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免费质保期,依据协议的约定,天池能源公司应向厦门锐特公司支付项目质保金。综上,厦门锐特公司已依约完成全部项目开发,并验收通过,天池能源公司尚欠2,236,985元未支付,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起诉至法院。
天池能源公司辩称,厦门锐特公司开发的物流平台(包括公铁联运)、电商平台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结算功能,未通过验收天池能源公司不应支付相关款项。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煤炭物流信息平台(包括公铁联运)需求是实现运费结算、煤炭电商平台需求是实现线上交易结算,两平台的数据应实现贯通、共享(可集成性)。天池能源公司在组织验收过程中针对电商平台无法实现结算的问题、电商平台缺少结算管理模块等问题,但厦门锐特公司一直未解决。厦门锐特公司已开发的功能模块在验证过程中带入真实业务数据,无法得到正确结果。天池能源公司在厦门锐特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后在7天内组织了验收,但该项目验收客观上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验收过程中天池能源公司始终与厦门锐特公司进行积极沟通,厦门锐特公司在沟通过程中承诺提出解决方案,但至今未落实。厦门锐特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向天池能源公司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付款收据、软件二次开发源代码光盘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厦门锐特公司开发的平台在2019年12月被关闭,未通过验收且未投入使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故软件尚未进入质保阶段,厦门锐特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向天池能源公司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付款收据、项目复验报告、银行质量保函等,相关款项均不具备付款条件。厦门锐特公司无权要求天池能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使天池能源公司应当付款,厦门锐特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也过高且不符合合同约定。诉讼保全保险费不诉讼费用,不属于违约后所必然发生的损失,双方未约定该笔费用的承担,故厦门锐特公司主张诉讼保全保险费无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保全费亦应由败诉方承担。
天池能源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厦门锐特公司与天池能源公司双方签订的软件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厦门锐特公司向天池能源公司返还已付款2,189,395元并向天池能源公司支付损失1,327,900元。事实与理由,厦门锐特公司分别在2018年2月、2018年3月、2019年4月与天池能源公司签订《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软件许可合同》《补充协议》《煤炭物流信息平台项目公铁联运技术协议》,上述合同约定由厦门锐特公司为天池能源公司开发煤炭物流平台(包括公铁联运模块)、煤炭电商平台,通过该平台实现与承运商的线上运费结算,实现与客户的线上销售结算。天池能源公司依约向厦门锐特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及系统上线款共计2,189,395元,但厦门锐特公司交付的软件并不能实现线上结算,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起诉。
厦门锐特公司辩称,厦门锐特公司向天池能源公司交付的成果已经通过验收,至厦门锐特公司申请验收至提起本案诉讼前,天池能源公司从未提出过案涉平台系统存在所谓不能结算或不符合同约定、功能缺失的问题,其以厦门锐特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厦门锐特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天池能源公司提交验收报告申请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天池能源公司应在七个工作日即2019年4月30日前组织验收,但天池能源公司未按期验收,也未在此期间提出任何有关验收的异议意见,故应当视为案涉项目已于2019年4月30日通过验收。天池能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逾期后,于2019年5月13日向厦门锐特公司发送验收名单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但其仅于2019年5月22日提出两项小问题,厦门锐特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解决了该问题,此后,就未收到天池能源公司提出任何异议,故案涉项目最迟也已于2019年6月4日通过验收。天池能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厦门锐特公司发送的邮件,充分证明案涉项目实际系因天池能源公司自身业务需求变化而致使平台无法投运,并不存在所谓案涉项目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天池能源公司主张交付的软件并不能实现线上结算、平台部分功能模块未完全按合同约定开发完毕,均属于不实主张。天池能源公司以2019年5月22日的邮件反馈的问题是两项细节更新优化事项,不是无法实现线上结算的问题,且厦门锐特公司已于2019年5月28日解决。天池能源公司主张的平台部分功能模块未完全按合同约定开发完毕,无任何事实依据。操作手册是按照操作角色去介绍平台作业方式的说明,是操作流程的介绍,与功能需求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天池能源公司主张操作手册中找不到功能模块,主张没有该功能模块完全是错误的。案涉项目自2018年11月全部上线后,天池能源公司就与厦门锐特公司进行多轮关于合同需求达标情况的查验,厦门锐特公司也已于项目验收通过前按双方确认的实现方式全部完成并邮件反馈。综上,厦门锐特公司已履行完毕案涉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天池能源公司要求解除案涉项目相关合同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天池能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厦门锐特公司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软件许可合同》、2018年3月1日《新疆天池能源有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补充协议》、2018年10月10日《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补充协议》,2019年4月22日《补充协议》,是在签订合约之后。证明厦门锐特公司与天池能源公司就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达成的相关合同约定,因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项目总金额由390万元变更为386.67万元,在项目一期物流信息平台中新增公铁联运模块,项目费用增加559,680元由天池能源公司于完成项目开发并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支付给厦门锐特公司,项目完工并自查无误后,由厦门锐特公司提交验收报告,天池能源公司自收到验收报告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如天池能源公司未能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在此期间内无其他特殊说明,视为验收通过。
2.疆煤物流平台第一阶段上线运行报告,证明疆煤物流平台第一阶段内容(物流平台、承运商协同平台、手机APP)于2018年6月30日上线试运行,2018年11月1日上线运行系统正常,经天池能源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3.疆煤物流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试运行报告,证明疆煤物流平台第二阶段内容(公铁联运、结算、承运商协同、车货匹配、手机APP、微信企业号二次开发)于2018年11月1日上线试运行,并经天池能源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事实。
4.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发票、快递底单(SF1403700655933),证明系统运行稳定,厦门锐特公司开具发票,天池能源公司支付一二期首付款、系统上线款共计2,189,395元,厦门锐特公司已将该剩余未付款中的一期、二期的验收款及新增公铁路联运模块款项1,816,936.51元的发票邮寄给天池能源公司,天池能源公司负责人***签收。
5.(2021)闽厦云证字第19744号公证书,证明***、***、***系天池能源公司员工,且为案涉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从2018年1月11日到2019年4月系统已经试运行了五个月的时间,整个系统都已经经过双方多次的沟通与确认,天池能源公司主张厦门锐特公司提交的成果不符合同约定,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的事实均不能成立。厦门锐特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天池能源公司发出《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验收申请,天池能源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依照协议约定项目已于2019年4月30日验收通过的事实。
6.(2021)瀛和律函字第035号律师函、EMS1165592013270快递底单,证明因天池能源公司一直未能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厦门锐特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委托律师发函的事实。
7.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厦门锐特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并向保险公司交纳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5,998元的事实。
天池能源公司对第1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公铁联运的项目和物流平台是一块建的,所以应当和物流平台同时验收,天池能源公司组织了验收并提出了异议。上线运行不代表系统整体验收,整体验收需要带入大量数据,最终验收需要真实数据,客观上在7日内无法组织完成验收。对第2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报告是试运行上线报告,相对应的试运行上线款被告已支付,上线试运行不代表最终验收能通过。对第3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报告是试运行上线报告,相对应的试运行上线款被告已支付。对第4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实系统运行稳定,寄送发票并签收的事实与本案争议事实没有关系。对第5项证据中往来邮件真实性予以认可,厦门锐特公司向天池能源公司发出验收申请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天池能源公司所提问题厦门锐特公司并未解决,验收通过的事实不成立。2019年2月26日天池能源公司已经将需要的银行接口已经发给厦门锐特公司,天池能源公司员工向厦门锐特公司发送的邮件只是一个针对发现的问题的沟通和协商,平台没有投入运行。对第6项、第7项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天池能源公司未能支付剩余款项系厦门锐特公司开发的软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致,厦门锐特公司为诉讼发生的费用,不应当由天池能源公司承担。
天池能源公司就本诉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天池能源公司为证实其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22)新昌字第705号《公证书》及所附现场工作记录、2018年3月1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证明天池能源公司依约组织了物流和电商平台的功能验收,发现厦门锐特公司开发的煤炭电商平台无法实现结算,2019年5月12日天池能源公司向厦门锐特公司发送了物流和电商平台验收名单的电子邮件,2019年5月22日天池能源公司向厦门锐特公司发送了物流和电商平台使用问题的邮件,合同约定结算是软件开发的核心需求,该问题没有解决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2.2019年4月22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煤炭物流和电子商务平台功能需求未开发内容清单、(2022)新昌字第704号《公证书》及所附现场工作记录和截图、下载文件,证明合同明确约定了煤炭物流包括公铁联运,煤炭电商平台的功能需求,但通过对比厦门锐特公司向天池能源公司提交的验收交付成果中的操作手册,厦门锐特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功能的开发。天池能源公司所做的需求清单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功能需求罗列的,未完成的开发内容是结合合同约定的功能需求和操作手册比对后,发现操作手册部分功能模块缺失而制作的。
厦门锐特公司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天池能源公司提交的邮件内容并不完整,厦门锐特公司在2019年4月19日提交验收申请后,天池能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七个工作日内期限组织验收,至2019年5月13日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仅提出两项细节优化意见,再未提出其他异议意见。对证据2合同以及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煤炭物流开发清单系单方编制,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操作手册是操作流程的介绍,与功能需求并不对应。清单所列未开发内容与此前邮件反馈需求存在多处矛盾。案涉项目自2018年11月全部上线后,双方进行多轮关于合同需求达标情况的查验,不存在天池能源公司所主张的厦门锐特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功能的开发的事实。
本院对上述证据中煤炭物流和电子商务平台功能需求未开发内容清单因系天池能源公司单方制作,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厦门锐特公司为证实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天池能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发送的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和电商信息平台进度推进的函、厦门锐特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回复的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和电商信息平台进度推进的函、天池能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发送关于电商平台A**与在线网页客服交流的开发进度邮件、厦门锐特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回复关于电商平台A**与在线网页客服交流的开发进度邮件、厦门锐特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发送的天池能源物流平台函件回复及项目进度情况汇报邮件、天池能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发送物流平台和电商平台项目需求确认单邮件、天池能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发送关于保障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和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快速落地的函申请盖章邮件,证明案涉项目于2018年11月1日全部上线试运行后,双方对项目的合同需求落地响应情况及系统运行状况进行多轮核对、沟通,厦门锐特公司对各项问题进行解决和优化,通过邮件方式确认案涉项目物流平台和电商平台的最终需求消缺内容,并要求厦门锐特公司据此执行。
2.厦门锐特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发送的物流平台问题需求清单修改与验证情况邮件、天池能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发送的关于电商平台剩余问题的推进工作邮件、厦门锐特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关于电商平台剩余问题的推进工作的邮件、天池能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发送银联接口对接文档邮件,来源、厦门锐特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发送的电商银联对接与结算开发已完成邮件,证明厦门锐特公司按照天池能源公司确认的最终需求消缺内容为依据,按照双方确认后的实现内容全部修改完成并验证通过。
3.厦门锐特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发送的关于推进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商平台项目验收的函、厦门锐特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发送的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之上线验收申请邮件、天池能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发送的物流和电商平台验收名单(修订)、天池能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发送的电商平台商城支付和结算使用问题汇总邮件、厦门锐特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发送的电商平台商城支付和结算使用问题汇总,证明经上线运行落地,厦门锐特公司已完成平台建设工作,并于2019年4月19日提交验收申请,交付验收材料。天池能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仅就电商平台商城支付和结算使用问题提出两项意见,厦门锐特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完成解决并向被告反馈,之后项目验收再无其他异议。
4.天池能源公司2019年9月2日向发送的系统迁移通知邮件、天池能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发送的关于天池能源公司物流平台后续工作的沟通邮件,证明天池能源公司自项目实际验收通过后从未提出任何有关验收的异议,2020年3月13日,天池能源公司发送邮件申请重新开通案涉项目平台,明确表明系因其业务主线不断变更导致业务需求与平台已开发完成的功能发生差异,并拟邀请厦门锐特公司对平台后续开发。
天池能源公司对第1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2019年1月14日发送的《物流平台和电商平台需求确认单》不是对合同中约定需求的变更,仅是现有已开发完成的功能模块需要消缺的问题,天池能源公司在2018年11月6日给厦门锐特公司发送的函件中再一次明确物流和电商平台合同需求未达标。合同中约定了两个平台功能,双方也明确了合同未达标的明细表作为最终确认的合同开发需求。对第2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厦门锐特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发送的物流平台问题验证通过清单系厦门锐特公司自行填写,不能证明其完成物流平台的问题消缺。天池能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提出的电商平台需解决的第四项问题是结算管理功能,厦门锐特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的回函并未对该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仅是对银行支付接口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未解决电商平台最核心的结算功能。对第3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厦门锐特公司发出验收申请的不能证明其完成开发工作,相关问题并未解决。对第4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天池能源公司向厦门锐特公司发出系统迁移通知是因租赁的云服务设备到期,该平台未投运原因是厦门锐特公司未实现平台开发目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双方合同签订情况
(1)2018年3月1日,天池能源公司与厦门锐特公司签订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软件许可合同(合同编号SNS-PIP-2018009),合同约定厦门锐特公司向天池能源公司提供锐特系列物流和电子商务软件(包含服务器和配套硬件)。合同内容为软件许可合同,许可组件即购买的软件产品组成部分(附件A)。交付是指提供许可密钥解锁产品以使天池能源公司环境得以使用,或授权通过电了方式交付产品以供下载、运送包含许可组件的CDROM光盘。文档是指随产品一同交付的文档,包括己发布的产品说明书和用户指南。操作环境是指为产品的运行提供条件的任何以操作系统为基础的环境。支持服务是指根据厦门锐特公司针对在合同中订购的支持服务级别提供的产品支持或售后服务。项目各阶段结束厦门锐特公司提交包括标明达到的要求点在内的确认报告给天池能源公司,天池能源公司认同该报告内容并书面签收即为对相应内容进行确认。验收是指该项目建设系统部署到正式环境中运作2周后,双方进行项目验收,厦门锐特公司提交验收的交付物和项目验收报告申请,天池能源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签署项目验收报告或以邮件的方式确认验收通过的,在厦门锐特公司提交验收报告申请超过10日,天池能源公司仍未组织验收的,即视为完成项目验收。在合同生效之日,厦门锐特公司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天池能源公司授予许可组件进行使用的权利,如果天池能源公司迟延或未足额支付合同所规定的款项超过三十日,并自厦门锐特公司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天池能源公司使用许可组件的权利将会自动中止。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天池能源公司希望永久性地将许可组件转移到新的操作环境中,必须与厦门锐特公司协商并在厦门锐特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合同进行相应变更,由厦门锐特公司进行操作转移。一旦已经向新的授权操作环境做出转移,天池能源公司就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许可组件从先前的操作环境中清除,并保证许可软件只在新的操作环境中使用。厦门锐特公司在有限保证的前提下承诺,在交付之日起24周内,产品的运行应与文档相符。除厦门锐特公司另做说明外,厦门锐特公司并不保证产品将能和天池能源公司选择的其它软件结合起来运行。如果天池能源公司在保证期内向厦门锐特公司报告任何缺陷,厦门锐特公司将对产品进行修改、修理或更换以纠正该缺陷,而不收取额外的费用;对不属于厦门锐特公司的设计或技术缺陷的,厦门锐特公司应作出说明。厦门锐特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产品不含有任何恶意代码、程序或内部组分,并且将通过在行业内通常采用的程序来检测病毒。在支付适用的款项后,厦门锐特公司将按附件B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或售后服务。软件许可费用、支付条款在“附件A”中规定。双方争议如果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则双方同意诉讼解决,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均有违约方承担。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双方签字日期为生效日期,合同有效期至项目结束。合同组成包括附件A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软件组件许可费用、附件B技术支持和维护、附件C付款账户信息、附件D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先前双方就本协议项下服务所进行的交流、陈述或其它协议。
合同附件A约定软件组件许可费用,软件许可组件为锐特CHAINWORKOMS订单管理系统V4.0、锐特CHAINWORKTMS运输配送管理系统V4.0、锐特CHAINWORKBMS结算管理系统V4.0,合同金额共计3,900,000元(含税17%税率),其中锐特CHAINWORKOMS订单管理系统V4.0单价1,300,000元,锐特CHAINWORKTMS运输配送管理系统V4.0单价1,300,000元,锐特CHAINWORKBMS结算管理系统V4.0单价1,300,000元。项目一期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天池能源公司支付厦门锐特公司首付款922,250元;项目正式上线30个工作日后,天池能源公司支付厦门锐特公司系统上线款527,000元;项目完成验收后的30个工作日内,天池能源公司支付厦门锐特公司验收款922,250元;项目一期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项目质保金,2年免费质保期,其中验收后2年支付质保金263,500元,同时厦门锐特公司开具付款日起计算12个月的项目银行质量保函。项目二期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天池能源公司支付厦门锐特公司项目首付款253,000元;项目正式上线30个工作日后,天池能源公司支付厦门锐特公司系统上线款506,000元;项目完成验收后的30个工作日内,天池能源公司支付厦门锐特公司验收款379,500元;项目一期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项目质保金,2年免费质保期,其中验收后2年支付质保金126,500元,同时厦门锐特公司开具付款日起计算12个月的项目银行质量保函。
合同附件B约定技术支持和维护,项目上线之日起进入免费维护期,免费维护为24个月的基本服务。服务方式包括现场维护、远程技术支持、电话维护、电子邮件支持。售后服务响应等级分为一级故障,主要包括系统问题造成服务器瘫痪,无法使用;由于系统问题造成数据库中断,无法使用;程序部署错误,造成系统无法使用;程序出现重大错误,造成系统无法使用;数据存储错误或重要数据丢失、对用户的业务运作有严重影响。二级故障,主要包括主程序出现严重错误,造成系统关键功能模块无法使用,影响业务流程操作;系统出现功能异常,导致数据无法输入或输出;存在数据丢失或数据不准确现象;系统运行不稳定,出现经常宕机问题。三级故障,主要包括系统的部分功能出现运行异常,但最终用户关键业务运作仍可正常工作;系统性能下降,影响最终用户的操作效率;非主程序出现功能缺陷,但不影响系统业务流程运行。四级故障,主要包括系统的次要部分功能出现运行间断异常,对最终用户的业务操作影响不大,或者根本没有影响;操作方便性需求变更,提高用户操作方便性的,缺少此功能用户依然可以正常进行业务操作的需求。
合同附件C约定付款账户信息。合同附件D约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2)2018年3月1日,天池能源公司与厦门锐特公司就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软件许可合同(合同编号SNS-PIP-2018009)的补充协议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了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补充协议(合同编号TBEA-TCNY-NKJG2017-GCFW-2017-006)。天池能源公司联系人为***,厦门锐特公司联系人为***。协议约定项目总体部署共分为两期,项目一期要求厦门锐特公司根据天池能源公司实际情况提供物流信息平台软件解决方案、物流信息平台软件1套(包括PC端、手机APP、微信企业号二次开发)、软件配套的服务器硬件、项目实施。项目二期要求厦门锐特公司根据天池能源公司实际情况提供煤炭电子商务平台软件解决方案、电商信息平台软件1套(包括PC端、手机APP、微信企业号二次开发)、项目实施。合同总金额为3,900,000元,其中项目一期物流平台金额为2,635,000元;项目二期电商平台金额1,265,000元。
项目一期款项分别于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922,250元;项目正式上线30个工作日后,支付系统上线款527,000元;项目完成验收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验收款922,250元,验收后2年免费质保期,期满后支付质保金263,500元,同时厦门锐特公司开具付款日起计算12个月的项目银行质量保函。项目二期款项分别于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253,000元;项目正式上线30个工作日后,支付系统上线款506,000元;项目完成验收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验收款379,500元,验收后2年免费质保期,期满后支付质保金126,500元,同时厦门锐特公司开具付款日起计算12个月的项目银行质量保函。
所有软件系统为2年质保;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保修期内所需要软件调试、人工费、出差费、服务等费用由厦门锐特公司支付。保修期过后,如天池能源公司购买售后服务,则厦门锐特公司仍提供免费保修期内的服务标准。厦门锐特公司免费为天池能源公司提供集中式的系统技术培训,为天池能源公司培训2名项目维护技术人员。由于重大业务流程设计变更而引起应有工期的延缓,双方应就该需增加的工期日历天数做出书面确认,增减费用按合同原来的单价或采取原来的合同单价为换算基础计算。厦门锐特公司负责资料整理上报,应向天池能源公司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和设计文档,竣工验收后向天池能源公司提供完整的项目实施方案、软件及系统使用说明书以及天池能源公司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并提供以上技术资料的电子版。厦门锐特公司在系统调试验收合格后对整个系统提供二年免费维修保修期。厦门锐特公司向天池能源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有热线服务、远程维护服务、现场服务、用户拜访服务、提供客户投诉电话和email,并约定了技术支持服务的问题处理速度及要求。厦门锐特公司对阶段性项目或整体项目完工后应自行组织复查、缺陷整改,项目完工并自查无误后,由厦门锐特公司递交验收报告,天池能源公司自收到厦门锐特公司验收报告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如天池能源公司未能在接到厦门锐特公司递交的验收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在此期间内无其它特殊说明,视为验收通过。厦门锐特公司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或整体验收,每逾期1日,按合同总金额1%向天池能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条款的义务。天池能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计划支付相应款项,天池能源公司延迟付款,比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向厦门锐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5%。合同附件包括1.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技术要求;2.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软件功能明细;3.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功能二次开发费用追加标准;4.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和维护;5.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廉政合同。
附件一为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技术要求。项目一期煤炭物流信息平台需求是建立煤炭物流信息平台,实现运费结算,通过整合社会车辆运力,减少运输中间环节,形成天池能源运力池,将货源信息发布在平台上,实现线上发单、承运、交货,并逐步实现线上运费结算。项下共有十个模块:1.运输承运商协同管理模块,包括外包业务管理、物流订单下达、订单跟踪、托单跟踪、计划跟踪、派车单跟踪、下线跟踪、APP、网上服务、KPI报表。2.积分管理模块,包括分类积分,积分兑换。3.用户信用管理功能,包括用户信用档案、用户信用评级。4.物流运输管理(TMS)模块,包括订单跟踪管理、运输订单管理、配载调度管理、发运单管理、自运、报表分析。5.车辆在途管理模块,包括在途管理。6.车辆匹配模块,包括货源推送管理、运力推送管理。7.合同管理模块,包括合同类型、合同管理功能。8.基础数据管理模块,包括发货方基础信息、承运方基础数据。9.路线管理模块,包括路线管理。10.第三方支付模块,包括结算和支付。项目二期煤炭电子商务平台是搭建天池能源B2B模式煤炭电子商务平台,经销商以店铺形式体现在电商平台上,实现线上交易、结算,拓宽销售渠道,提高天池能源品牌知名度。项下有七个模块:1.电商门户设计电商门户主页、根据招标方需求展示、介绍公司产品、导航功能、用户使用说明和指引Demo、门户中需要设计多种注册渠道。2.订单管理,订单生成、订单查询、订单修改、删除、订单提醒。3.店铺管理,卖家注册后由管理员审核视为合规店铺、卖家展示店铺产品、店铺内产品销量、店铺、信用管理功能、店铺排名实时更新4.用户管理,新用户均为实名制注册、用户可自行注销,管理员可禁用、用户修改信息、管理员可批量修改用户信息。5.客户服务,具备网页版的客服问题反馈沟通功能、客服页面展示联系方式和热线。6.支付结算和金融服务,预留与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结算接口、支持多公司多账套的结算管理功能、支持供应链金融。7.报表分析,具备丰富的报表功能、根据用户需求开发相应的报表。并约定了软件平台要求、平台系统开发框架要求、平台系统部署环境要求、平台系统接口规划要求、平台系统产品功能要求、项目售后服务、知识转移和技术培训。
附件二为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软件功能明细,项目一期物流平台软件采购、许可、实施项下,运输承运商协同管理模块231,000元、积分管理模块77,000元、用户信用管理功能92,400元、物流运输管理(TMS)模块374,000元、车辆在途管理模块220,000元、车货匹配模块220,000元、合同管理模块132,000元、基础数据管理模块209,000元、路线管理模块110,000元、第三方支付模块110,000元、手机APP微信端开发259,600元、服务器及存储配置项下,数据库服务器160,000元、应用服务器160,000元、光纤存储190,000元、光纤交换机60,000元、双机备份软件30,000元。项目一期合计(含17%增值税专用发票)2,635,000元。项目二期软件采购、许可、实施项下,电商门户88,000元、订单管理176,000元、店铺管理198,000元、用户管理55,000元、客户服务66,000元、支付结算和金融服务440,000元、报表分析66,000元、手机APP微信端开发176,000元。项目二期合计(含17%增值税专用发票)1,265,000元。
附件三为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功能二次开发费用追加标准。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与经双方确认的To-Be设计说明书重大偏离,或者免费服务期两年之后天池能源公司提出对平台优化升级要求,天池能源公司应当向厦门锐特公司发出需求变更说明书,厦门锐特公司就执行该变更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书面提交给天池能源公司。天池能源公司在收到评估结果审核决定是否接受该评估结果,若天池能源公司接受评估结果,厦门锐特公司将制定工作计划书。若双方未就需求变更达成一致,则实施项目的工作范围保持不变。经双方就该等变更达成一致,并经双方项目经理在需求变更说明书和工作计划书上签字确认后,该等文件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厦门锐特公司应按照需求变更说明书的内容执行。
附件四为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和维护。技术支持和维护自项目验收之日起进入免费维护期,免费维护为24个月的基本服务。服务方式及内容包括现场维护、远程技术支持维护、电话维护、电子邮件支持。售后服务响应等级分为四级,按照故障等级分别约定了响应时间及恢复排除故障的时间。售后基本服务包括、邮件服务、电话服务、远程服务、现场服务、年服务金额按照不同的服务等级分别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5%-20%收取服务费。
(3)2018年10月10日,天池能源公司与厦门锐特公司签订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补充协议(合同编号TBEA-TCNY-NKJG2017-GCFW-2017-006补1),协议约定基于之前双方签订了天池能源公司就因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协议总金额3,900,000元变更为3,866,700元;项目一期物流平台金额由2,635,000元变更为2,612,500元;项目二期电商平台金额由1,265,000元变更为1,254,200元;厦门锐特公司各项工程付款的所有发票均按照增值税税率16%开具。(4)2019年4月22日,天池能源公司与厦门锐特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编号TBEA-TCNY-NKJG2018-GCFW-2018-010),双方就2018年3月签订的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合同编号为TBEA-TCNY-NKJG2017-GCFW-2017-006),由于主合同项目方案变更,在物流信息平台(项目一期)中新增公铁联运模块,导致项目建设费用增加559,680元,该费用由天池能源公司承担,新增开发项与一期项目内容整体验收。本次为固定总价协议,在完成项目开发并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支付。其它条款仍按照编号TBEA-TCNY-NKJG2017-GCFW-2017-006的主合同执行,补充协议是主合同有效的组成部分,项目验收标准按照原合同执行,验收内容按照补充协议中技术协议执行。
附件一为该补充协议技术协议,约定中陈述了公铁流程的操作过程。双方约定根据确定的公铁流程,整理出物流平台需要调整的功能,包括物流任务的下发、执行以及能在集装箱层级进行任务匹配和下发功能;公路运输的物流任务下发协同系统,承运商在协同系统进行调度和执行反馈;承包制的公铁联运订单拆段、物流任务生成、下发由天池业务人员完成。铁路承运商的请车计划录入与确认、物流任务查看与任务执行反馈在物流平台进行,铁路承运商能在请车计划中,录入并确认请车信息,在铁路物流任务查看分配给其的物流任务,并在火车装运明细反馈铁路任务的执行结果,用菜单权限、数据权限控制铁路承运商能够看到的页面、数据以及能够进行的操作。公铁联运订单的全流程执行情况查看功能及管理页面调整优化,以及上述功能的系统设计。二、合同履行情况
2018年11月3日,天池能源公司与厦门锐特公司签署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疆煤物流平台第一阶段上线运行报告,记载经双方项目组成员共同努力,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的疆煤物流平台第一阶段内容(物流平台、承运商协同平台、手机APP)进展顺利,于2018年6月30日上线试运行,经过4个月的试运行,双方确认项目系统于2018年11月1日上线,系统运行正常。
2018年11月3日,天池能源公司与厦门锐特公司签署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疆煤物流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报告,记载经双方项目组成员共同努力,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的疆煤物流平台第二阶段内容(公铁联运、结算、承运商协同、车货匹配、手机APP、企业微信号二次开发)按照计划完成开发、测试、数据准备、环境搭建、部署等工作,双方确认项目系统于2018年11月1日上线。
2018年11月16日,天池能源公司向厦门锐特公司致函,要求厦门锐特公司将函中所载工作内容尽快处理解决,具体包括APP无法使用,物流平台与电商平台的物流信息未实现互通、车货匹配功能异常的问题;物流平台共有10项分类功能未实现,电商平台有7类功能未实现并就上述问题附表说明;平台操作需优化的问题。天池能源公司要求厦门锐特公司在11月30日前完成相关内容,保证系统达标后上线试运行。2018年11月20日,厦门锐特公司就天池能源公司该函件回复,就天池能源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2018年12月11日,天池能源公司致函厦门锐特公司,要求厦门锐特公司明确电商平台A**与在线网页客服开发计划。2018年12月12日,厦门锐特公司回函称双方一致同意以小程序的方式进行移动端的实现,而不是使用APP方式实现,小程序功能已完成,如需继续APP开发需追加费用。现有的电商系统使用的在线客服功能与短信通知功能类似,客服系统系独立软件产品,需由天池能源公司选择确定后,厦门锐特公司再实现网页客服与第三方客服系统技术对接。
2018年12月14日,厦门锐特公司致函天池能源公司就物流平台函件回复及项目进度情况进行汇报,该函记载物流平台整体功能于10月底上线,11月16日天池能源公司将问题致函厦门锐特公司,厦门锐特公司于11月20日进行了回复,11月27日厦门锐特公司项目团队抵达昌吉,双方进行了反复沟通交流。厦门锐特公司提出了以下问题,项目关键用户稳定性低,导致关键用户对项目实操和应用无法有效落实;业务需求对接人和决策人不明确,无法正常决策;平台上线验收的标准和责任人不明确;建议问题需求和处理进行阶段性或者版本控制。截至12月12日共收集问题和需求86项,已提供解决方案53项,无法实现2项,关闭16项,建议二期实现6项,新增7项,待确认修改3项,提供解决方案和设计文档49个,并提交了工作推进日志。
2019年1月14日,天池能源公司致函厦门锐特公司,内容为物流平台与电商平台项目需求确认单,该单据记载了90项需完善和实现的功能。2019年1月23日,天池能源公司致函厦门锐特公司,内容为关于保障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和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快速落地的函,物流平台和电商平台分别于11月1日,11月28日进入上线试运行阶段,根据实际使用反馈情况,天池能源公司向厦门锐特公司发送了物流平台与电商平台项目需求确认单,要求厦门锐特公司按照需求单中所列时间完成。
2019年2月22日,厦门锐特公司致函天池能源公司,内容为截至2019年2月15日,物流平台问题需求清单中88项需求经双方确认后实现内容已全部修改并通过验收。2019年2月25日,天池能源公司致函厦门锐特公司要求厦门锐特公司就电商平台剩余问题的推进工作,尽快按期解决。2019年2月26日,厦门锐特公司致函天池能源公司就电商平台剩余问题答复,店铺信用评分不能实现任意参数进行权重设置,第三方客服平台需由天池能源公司另行采购,电商APP将在3月底交付使用,平台与店铺的收款方式有待天池能源公司与银联确认接口后开发。2019年2月26日,天池能源公司将银联提供的接口文档发送给厦门锐特公司,2019年4月24日,厦门锐特公司致函天池能源公司告知电商银联对接与结算已经完成,于2019年4月23日发布,请安排天池能源公司人员测试。
2019年4月9日,厦门锐特公司向天池能源公司发送关于推进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商平台项目验收的函,该函记载双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合同,2018年3月5日进场实施,物流与电商平台分别在2018年6月30日、2018年10月1日、2018年11月1日分阶段上线试运行,平台试运行已经4个月,原计划2019年3月25日前完成验收工作,天池能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又制定了项目三步落地实施计划,厦门锐特公司已提前全部完成,要求天池能源公司尽快组织验收。对于物流与电商信息平台下一步工作,银联结算部分需要天池能源公司尽快确认生产环境接口内容,确认后即可实施落地;在2019年4月15日前确认知识产权转移对接人,厦门锐特公司进行整体知识转移工作;天池能源公司应当在收到验收报告七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2019年4月19日,厦门锐特公司向天池能源公司致函要求天池能源公司针对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上线验收。同日,厦门锐特公司向天池能源公司发送了验收交付材料、验收交付清单、系统验收报告,其中包括天池能源煤炭物流平台操作手册,该手册内容包括车货匹配、承运商角色、短信接口、公铁联运、结算管理、平台管理员、承运商司机APP、微信公众号、物流角色、销售角色、信用管理、异常管理、店铺商家中心、后台管理、总部商家中心功能模块的操作说明。
2019年5月13日,天池能源公司向厦门锐特公司发送了物流和电商平台验收名单,2019年5月22日,天池能源公司向厦门锐特公司发送了电商平台商城支付和结算使用问题汇总。2019年5月28日,厦门锐特公司就该问题解决情况进行了反馈。2019年9月2日,天池能源公司致函厦门锐特公司要求厦门锐特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前将系统及数据暂存,待天池能源公司购买本地云资源后通知厦门锐特公司进行迁移。
2019年12月17日,厦门锐特公司向天池能源公司发送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系统项目及公铁联运系统项目合同履行联系函,该函记载厦门锐特公司要求天池能源公司尽快处理项目验收款的支付工作,如未在2019年12月27日前作出付款计划,厦门锐特公司将于2020年1月1日作出暂停系统的处理。
2020年3月13日,天池能源公司向厦门锐特公司提出,案涉项目未投入运行,天池能源公司为解决物流平台与现有业务契合度不足的问题,重新梳理业务主线,计划组织双方协商讨论现有平台能否满足业务需求的问题,并就未实现的功能后续继续开发进行沟通。
另查明,2018年11月6日,天池能源公司向厦门锐特公司付款1,436,875元。2019年3月12日,天池能源公司向厦门锐特公司付款2,520元,厦门锐特公司自认收到天池能源公司另付款750,000元。厦门锐特公司向天池能源公司开具了1,816,936.5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厦门锐特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支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9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涉案项目的合同签订履行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质保期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天池能源公司与厦门锐特公司签订的“天池能源公司煤炭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平台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天池能源公司与厦门锐特公司之间的往来函件记载内容可以认定,案涉合同项下物流平台和电商平台均在2018年11月进入上线试运行阶段,双方就软件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进行了多次磋商和整改,后厦门锐特公司于2019年4月向天池能源公司提交了验收申请,天池能源公司收到验收申请后于2019年5月开始组织人员验收并再次向厦门锐特公司提出需整改的问题,厦门锐特公司对反馈问题进行了处置后天池能源公司再未提出异议。由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厦门锐特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软件开发合同义务,天池能源公司应当依约向厦门锐特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天池能源公司在项目完成验收后的30个工作日支付验收款,验收完成2年后质保期满后支付质保金,结合已查明事实,厦门锐特公司在2019年4月申请天池能源公司进行项目验收,天池能源公司在2019年5月组织人员进行验收,之后再未就项目提出异议。同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天池能源公司应自收到厦门锐特公司验收报告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在此期间内无其它特殊说明视为验收通过,以此可以确认双方于2019年4月已完成项目验收,天池能源公司应当支付合同验收款及质保金共计2,236,985元(4,426,380元总价-2,189,395元已付款)。天池能源公司迟延支付项目一期、二期验收款及质保金,应当比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厦门锐特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现厦门锐特公司主张按照项目验收款1,850,315元,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6月14日至2021年7月27日违约金158,625.97元;按照386,670元质保金,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7月27日项目质保金的违约金3,638.99元;以及上述款项自2021年7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额5%221,319元)亦不存在违约金过高之情形,故厦门锐特公司要求天池能源公司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天池能源公司提出厦门锐特公司开发物流平台(包括公铁联运)无法实现运费结算,煤炭电商平台无法实现线上交易结算,两平台的数据无法实现贯通共享,并以此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和辩解理由。本院认为,上述需求系对于两个平台整体功能的要求,两个平台投入运行后整体运行是否符合要求并不属于隐藏的质量问题;同时以双方合同约定来看,并未针对上述功能需求作出专门功能模块的约定,上述功能实际是通过物流平台与电商平台项下的不同功能模块来实现的,天池能源公司在多次磋商过程中、验收过程中以及质保期内,从未提及厦门锐特公司所提供的软件缺失主要该主要功能。现天池能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其所主张的事实予以佐证,即以厦门锐特公司所交付的软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提出抗辩和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天池能源公司主张厦门锐特公司没有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付款收据、软件二次开发源代码光盘等,相关款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的辩解意见,结合已查明事实,双方合同并未约定以此作为付款条件,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天池能源公司主张双方案涉项目并未验收,项目仍未进入质保期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属于违约后所必然发生的损失,双方亦未约定追索债权费用的承担,厦门锐特公司主张由天池能源公司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诉求,本��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用2,236,985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7月27日的违约金162,264.96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21,319元为违约金总额上限向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7月28日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数额,比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厦门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6,041.98元(厦门锐特公司预交),由天池能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17,469.18元(天池能源公司预交),由天池能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