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327民初1104号
原告: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经理。
原告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28.56元,减半收取计7,164.28元,由原告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