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1508号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某村民委员会
被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