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塔子湖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人民政府塔子湖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民初362号
原告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黄浦科技园)工业厂房(**)****。
法定代表人杜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塔子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村特**iv>
法定代表人叶永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冰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人民政府塔子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村特**iv>
负责人叶永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冰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塔子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塔子湖村芦家墩特**iv>
法定代表人王迎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飞(一般授权代理),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塔子湖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一般授权代理),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塔子湖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岸区。
第三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iv>
负责人李顺年,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雅(一般授权代理),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工作人员,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锋(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
负责人余志成,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一般授权代理),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告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塔子湖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人民政府塔子湖村民委员会、武汉塔子湖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960元,由原告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 露
人民陪审员  胡秀成
人民陪审员  许潇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