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诉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诉代理人:熊华丹,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军营,该公司董事长。
委诉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20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执12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
审判员马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常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