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803民初943号
原告:***,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