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恢8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65134R,住所地泰州市**区。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安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07943916,住所地泰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万鑫钨钼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37407947,住所地泰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海陵区,现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女,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安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泰州市万鑫钨钼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述被执行人并未按约履行本院(2018)苏1204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04执恢8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