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1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61168C,住所地泰州市**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龙沟电镀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25837U,住所地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角墩船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L073908929,住所地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上述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万鑫钨钼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37407947,住所地泰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泰州市龙沟电镀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角墩船业有限公司、泰州市万鑫钨钼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意本院先行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04执188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和解,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